鰂魚涌公園槍殺案 女被告提神志失常原則爭議 明年5.8終極上訴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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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鑣詹心桀不滿姨舅未及早分配外婆遺產,及指他們未好好照顧其母,在鰂魚涌公園突拔槍向姨舅發射,釀成兩死兩傷。她前年被裁定謀殺及射擊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她早前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終院今(18日)處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詹質疑神志失常減輕刑責原則,若將舉證責任歸於辯方,屬不合理地減損被告的無罪假定權利。終審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至明年5月8日審理。

上訴人詹心桀(48歲)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在同日射傷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和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意圖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詹心桀因槍傷及槍殺4姨舅,被判囚終身。

女被告詹心桀不滿被裁定謀殺等罪成,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獲批出許可。(網上影片截圖)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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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的代表律師指出,《殺人罪行條例》第 3(2)條中提及的神志失常減輕刑責的原則辯護,將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置於辯方,此舉與被告的無罪推定權利有抵觸,質疑條例不合理地減損被告的無罪假定權利。

法官林文瀚質疑,控方或難以證明被告是否有神志失常。上訴方解釋,政府臨床心理學家可於案發後即時為被告作診斷,相反辯方聘請的專家在案發後數年才有機會作出診斷。由此可見,政府的專家比辯方的專家較有優勢。

案件編號:CACC1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