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小儀商台辭職|做足31年長期服務金有無得拎?《僱傭條例》咁寫
現年54歲的阮小儀,今日(10日)早上商台節目《早霸王》中宣佈退休離開商台,Last Day是10月31日。小儀1994年入職商台,至今已任職31年,她表示自己並非因為健康問題辭職,而因為想多點時間陪伴家人,開拓新人生。在節目結束之後,小儀也在個人IG上發文「喺商業電台工作已經30年,自己都冇諗過可以咁長情⋯⋯」。
在長情的背後,卻隱藏著一個容易誤解的法律盲區:究竟長時間服務同一間公司,是否必然能換來「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是香港《僱傭條例》提供的一項保障,是對在同一公司達到法定年限的員工,給予的一種法定經濟補償。這筆款項肯定了員工長期的辛勤付出,是對其穩定服務公司的一種獎勵。不過根據條例,長期服務金的發放並非只取決於工作年資多久,其核心取決於僱員離職的原因。
年資夠不等於有權領取
要領取長期服務金,首要條件之一就是僱員必須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即使如小儀般工作年限超過30年,遠超領取長期服務金所需的「不少於五年」年資門檻,不過要領取長期服務金仍有所限制。
根據僱傭條例, 僱員要領取長期服務金,除了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還需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被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2.因健康理由辭職,並獲得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證明書,證明您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3.年滿65歲或以上,並因年老而辭職。
4.在職期間死亡。
5. 僱傭合約屬固定期限,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但如果僱主有以書面要求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則無權獲得)。
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點分
此外,還有好多人會將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混淆。兩者雖然計算方式相近,但領取條件截然不同,遣散費僅適用於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因僱傭合約在固定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的情況下因裁員理由而沒有續訂合約。而且《僱傭條例》指明,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做得長久不代表一定有長期服務金拎,關鍵在於辭職原因。各位打工仔如果對自己的權益有疑問,一定要看清楚僱傭合約與公司相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