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走8年員工兼拒發工作證明《僱傭條例》點寫?網民教1招自救
在職場中,工作證明是求職者過往資歷的重要憑證,然而有僱員在離職後卻陷入無法取得證明的困境而發文求助,指被公司逼迫離職後,自行提出辭呈,卻遲遲無法取得任職八年的工作證明,相關部門互相推諉,「搵咗一堆人都冇人理」,令其對未來求職感到憂慮。
近日有網民在Facebook「裁員炒人消息關注組」發文表示,自己在工作八年的公司被迫離職後,自行提出辭呈,離職過程中,PO主也有不斷追討證明文件,卻遭遇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有人聲稱正在旅行、有人表示非其負責範圍,形成「一個推一個」的局面,最終無人處理其請求,次次無法取得任職八年的工作作證明。PO主表示雖然理解法例未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但面對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查詢時,缺乏正式文件將對求職造成實質影響,「下一份工HR問到咁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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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亦有在留言中補充自己的行業和被炒實際原因,樓主從事小型運輸公司,「8年出心出命。24小時待命,無做過錯事,公司引入高才同外勞,加上有新人自然想炒舊人。」更表示公司因為不想賠錢才莫須有出警告信,逼樓主自行離職,「只係唔想內耗下去先自己辭,佢唔想賠我到豪比佢,點知係被人玩嘢。」
帖文引來極多留言討論,不少網民指出類似情況在職場中並不罕見,「其實佢攞得呢樣reference letter 迫你辭職都唔係好公司,根本無需要辭職,等炒攞返長期服務金好過」、「唔好自己走,比佢炒拎返mpf 先」、「我嗰陣8年也是這樣,我同另一位同事拎晒公司信及印,以防公司唔比,最後都有出」。
亦有不少網民熱心提出實際意見,「可以攞入職份約同最後離職前兩次糧單,再同對方解釋,然後你可以講話前公司話遲些寄俾你,之後再後補,多數冇問題,之後HR 都未必追,如果真追你,話追前HR 都未能提供會繼續追」、「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迫佢出返證明俾你,舊公司要40日內俾你」、「通常做咗咁多年唔係睇封信為主,係聽個求職者親述工作經驗,同應對去考慮」。
事實上,現時《僱傭條例》沒有規管僱主在僱員離職時,必須發出工作證明,亦沒有規範工作證明的內容。如僱主不願提供Reference Letter,打工仔可利用以往工作的糧單、稅單或強積金供款等文件,證明在該公司工作的時期。離職僱員也可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資料查冊,要求前僱主提供牽涉個人私隱的文件,包括該年度列有其聘用時期的報稅文件,而僱主則需於40曆日(Calendar Day)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