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劃法院放炸彈案 1男囚5年8月 另3學生判教導所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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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光城者」被指涉嫌策劃在各大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置炸彈,並在事前到觀塘及屯門法院一帶視察周遭環境。6名中學生早前承認相關控罪,高等法院法官今(25日)判處其中一名21歲被告監禁5年8個月,另外三個不足20歲的被告則入教導所。餘下兩名被告郭文希,及被指是主腦的何裕泓,則押後至9月27日再訊。

本案共有6名被告認罪:郭文希(20歲)、何裕泓(19歲)、歐文(21歲)、陳綽軒(17歲)、羅啟穎(17歲)和蘇穎貞(19歲)。何承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其餘5人則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發日期為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之間。

法官今判處歐文監禁5年8個月,另外,陳綽軒、羅啟穎和蘇穎貞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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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求情稱慶幸計劃未有成功

歐文、陳綽軒、羅啟穎和蘇穎貞的代表大律師今作求情,代表陳綽軒的代表律師指,陳在案中的角色屬被動,又指他原不知道確實計劃,直至他問案中另一名被告何裕泓為何要拍攝法院,才知計劃在法院放罝炸彈。歐文的代表大律師則指,歐現已深感後悔,同時慶幸涉案計劃並未成功。

官斥被告行為罔顧可能造成的傷亡

法官判刑時則指,各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因警方有效的行動,才令涉案計劃於萌芽階段被制止,因此在案中未有製成爆炸品,亦沒有人命傷亡。法官指,案中有多個加刑因素,包括本案的背景為社會動盪事件,當時有人以暴力手段表達訴求。案中被告犯案是要破壞社會穩定,罔顧可以造成的傷亡。同時,他們的目標為代表法治的法院,若計劃成功將削弱司法尊嚴。此外,現時可於網上找到製作爆炸品的方法,相關材料亦是日常家居物品法。法官因此強調,判刑需具阻嚇性。

歐文罪責重另3人屬步兵

法官續指,歐文在案中的罪責,較陳綽軒、羅啟穎和蘇穎貞為重,他涉及租用房間,打算製作爆炸品,亦到目標地方偵查。至於陳綽軒和羅啟穎,法官形容兩人的角色屬「步兵」,而蘇則有意購買製造所需的化學品,但不成功。

歐的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歐的判刑,法官指判刑需具阻嚇性,強調考慮公眾利益,需判處歐監禁,最終以監禁8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應他認罪,最終判囚5年8個月。至於陳綽軒、羅啟穎和蘇穎貞,法官指他們現年不足20歲,在案中的角色相對較輕,最終決定判三人入教導所。

何是案中主腦負責策劃及招募參與者

案情指,何是案中主腦,負責策劃、招募他人及計劃製造爆炸品。案發期間,他多次向人透露其放炸彈計劃,聲稱事成後便會潛逃至台灣或英國。案中另一主腦張姓男子,為前賢學思政成員,他曾計劃向本港各間大學的學生會招手,以獲所需資金,張在郭牽線後認識何。

判刑4人均曾被招攬或提供協助

蘇是何的前鄰居,何在2020年4月叫蘇協助尋找化學品,但蘇未明確表示會加入何的計劃,但有幫助過何;歐是何的同學,他們曾一同租用尖沙咀一酒店房存放爆炸品材料。陳則在Telegram被招攬協助搬運炸彈。何又曾以500元招攬羅,並計劃在觀塘法院放炸彈的計劃中,何稱若未能遙距引爆炸彈,著陳要叫羅入法院親手引爆,陳聽後曾表示拒絕。

案件編號:HCCC103-10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