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法例具內部張力 重建互信助完善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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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並在同一天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刊憲公佈實施。由於內地實行社會主義法制,而香港採用普通法,最終成果若有條文的內部矛盾,似乎也不叫人意外。

條文不乏內部矛盾

觀乎《港區國安法》的現行條文,確實存在張力甚或疑似矛盾之處,譬如第十九條一邊指「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製,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另一邊又稱「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又如第二十九條明言牽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但第三十四條又留下空間讓「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個別條文相互衝突之處,甚至有機會構成日後行政或執法上的障礙,例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的各種恐怖活動罪刑罰可能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也分別規定要對犯法組織判處「罰金」和「追繳、沒收」犯法所得,然而第五十五條指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又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假若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牽涉「罰金」、「沒收」、「追繳」,相關財產應該歸於香港特區庫房抑或由中央財政保障其經費的駐港國安公署?現行條文對於此類問題並未清楚交代。

尚有優化改善空間

從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算起,此部全國性法律的正式制訂審議工作只經歷了約一個月時間,推出速度之快或會給予外界一點「急就章」的感覺。而且《港區國安法》的制訂過程未有廣泛諮詢市民意見,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處境與內地截然不同,草擬條文在這種情況下難免可能出現未盡清晰或思慮不周的地方。與此同時,條文儘管已經加入重申保障人權和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刑責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亦吸收了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既有成果,可是某些港人仍然會對《港區國安法》抱有相當懷疑與憂慮。為了解決條文內部矛盾、化解港人疑慮,《港區國安法》未來或許有檢討和完善的空間。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訂的《港區國安法》,依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本身或更高級的全國人大作修改。港人雖然在人大常委會只有一名委員,但全國大人香港代表團卻有36人之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聯名提出法律案的門檻。香港社會各界如果真的認為《港區國安法》有需要修改之處,就更應該放下彼此歧見進行理性討論、得出共識,並且在與中央重新建立互信關係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法定程序向中央反映港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