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來稿|誰該為這場火災負責?

撰文:01論壇
出版:更新:

來稿作者:蔡秀青

2025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在瞬間影響着近2,000戶居民、附近住宅大廈的街坊、以至全港的市民。是次沉重災難至少已奪走159名寶貴的生命,79人受傷,仍有居民等待失散親友消息,並處理安置事宜。報道和媒體上的畫面令人傷感,死傷者及受影響居民的切膚之痛令人難受;同時,火災亦引發起市民對受災居民的在乎,迅速回應及自發組織所需物資、資訊、社區連結、團體間互相支持、寵物救援,令人感動。消防、救援人員、義工及新聞工作者的付出,更令人敬佩。

在火場的煙硝剛被撲息之際,這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喚醒我們對問責制度、管理和預防機制的要求和反思。在我們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在大埔大火的善後安置後,怎樣的改革才能服眾?

調查與問責:捍衛公義,重建信任

消防及官員在記者會中曾表示火勢蔓延的速度並不尋常。警方和廉政公署後續調查顯示棚架保護網未符合防火標準,火警鐘沒有鳴響;與此同時,坊間也有不少輿論指向業主法團管理不善、火苗可能涉及吸煙、居民曾就地盤防火隱患投訴無果等等。這不禁引發社會衍生更多疑問:這場火災是如何發生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誰曾漠視了潛在風險?而這些疑問指向一個核心問題:誰該為這場火災負責?

11月27日下午,警方拘捕三名「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而廉政公署亦於同日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涉嫌維修工程的貪污情況;11月28日,廉政公署另拘捕8人。(編按:截至12月4日,警方合共拘捕15人涉「誤殺」,另再拘捕6名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負責人和職員涉嫌「欺詐」,即向消防訛稱在屋苑維修期間不會關閉警鐘。)

由於火災涉及公眾利益,有關調查報告須向公眾公布並接受各傳媒詳細詢問——問責,不單是追究責任人的過失,更是對逝者的尊重,對生者的交代,對社會公義的捍衛。問責機制能避免管理疏忽、制度漏洞或責任推卸;如果責任人無法受到應有的問責,我們如何確保悲劇不再重演?如何建立制度信任?問責,是重要的監察渠道,是重建公眾信任的關鍵,是為死傷者追究責任;讓我們更警惕避免社會問題再次發生。

亡羊後補牢:猶未晚也或為時已晚?

火災發生當晚,政府進行跨部門會議後提出四個方向應對:從滅火和救援被困居民、救治傷者、支援善後、全面調查推動火災工作。翌日,政府推出數個回應措施,包括:(1)成立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投放三億元為受影響居民提供援助,並向每戶災民派發一萬元應急補助金;(2)啟動公務員動員機制,會通知所有部門人員隨時候命;(3)成立三個工作組,包括調查及規管工作組、緊急支援及募捐工作組,以及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在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前,民間已自發捐贈運送物資、地區小店主動協調、各區市民互通資訊、自發當義工、社福機構調撥資源,發揮社會韌力和互助精神,令港人感到自豪。

就危機管理而言,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已要求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覆核棚架保護網等物料並於七日內提交報告,提升預防措施。(編按:12月4日,發展局下令全港200多幢正在進行大維修的樓宇,必須在三日內拆除外牆棚網,而當局早前已經巡查所有維修地盤的棚網並且取樣化驗,只有確定符合阻燃標準的棚網才可重新上架。)

這次火災的慘痛教訓,須從制度上、技術上、政策法律上,仍至人性上省思,才能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我們對待災民的關顧和回應、對監管不力的不忿、對社會資源的善用,能否在日常中實踐?

城市的縮影:從撫平傷痛到重建家園

宏福苑大火令部分人感到焦慮、哀傷、無力、情緒起伏可謂正常和可理解的。

不同界別亦相繼提供相關情緒支援、社工輔導、心理治療、諮詢熱線等,但服務能否直接到達受影響居民及有需要人士中,或許值得在安置後檢討及了解當中的協調和居民的回饋,避免資源錯配,讓服務可真正幫助居民。短期內有大量物資、義工人手、緊急支援熱線、市民捐贈、慈善團體及「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的緊急援助,但長遠仍需處理受破壞的屋苑的復修和重建,居民住屋需要、長期情緒支援、傷患複診、殯葬事宜等等。

退後一步和放諸香港社會,現時有哪些長期被忽視的群體亦有需要急切的資源和人手,但現時制度是未能覆蓋的呢?宏福苑須從建築工程公司問責、獨立調查、社會資源協調、情緒支援、社區互助等各方面重建;香港又如何重建人心的安定和制度的基石呢?

答案或如消防所謂「我哋到呢一刻從來冇放棄過」般的態度,重建宏福苑和香港。

(編按:12月2日,特首李家超表出席行會前見記者,直指大火反映維修建築工程從施工到監督都出現嚴重疏忽,必須作出系統性改革。他將成立由法官主持的「獨立委員會」審視相關問題,承諾「打破利益藩籬」、「調查到底」、「追責到底」。)

作者蔡秀青是獨立政策倡議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論壇歡迎投稿。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附上作者真實姓名、自我簡介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香港01保留最終編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