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斬死女友兩上訴得直 終院為公義下令第三次審訊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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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1名年僅18歲的青年,懷疑女友與他的兄長有染,與女友對質時,聲稱遭女友詆譭他的性能力,一怒下涉用菜刀斬女友,令女友身上有64傷痕及50度刀傷,女友最終死亡。青年兩度審訊均被裁定罪成,至今已服刑8年,他月初指重審時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出錯,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獲終審法院接納,准他上訴得直,但法官指即使青年將會面對第三次審訊,站在公義原則下仍須重審,終院今(22日)下判詞解釋因由。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上訴人譚浩南須面對第三次審訊。(資料圖片)

上訴人譚浩南,現已27歲,他被控於2009年4月29日在被告屯門友愛邨住所,用菜刀斬死當時19歲的女事主劉淑芬。

失控程度是否超乎正常人反應

終院法官霍兆剛在判詞指,譚以案發時遭女事主挑釁,他一方面懷疑女事主與他的兄長有染,女事主又同持指他性能力欠佳,才令他失去自控。

重審時,主控官在結案陳辭提到,正常人若面對如譚聲稱面對的處境和挑釁,可能會作一定的失控行為,但失控的程度,是否會達至要斬對方逾40刀?控方認為這是超乎了常人的失控程度。辯方在陳辭時即反駁,譚在很短時間內斬女事主很多刀,正好證明這是失控的表現。

激怒殺人法官須作特別指引

終院今年二月曾就另一宗亂刀殺人案作指引,指出若殺人案件中,被告以受激怒作抗辯理由,法庭須要給陪審團特別指示,指導他們須考慮被告當時所受的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告所作的行為。然而,在譚的重審案件中,審理的法官並未有就這方面作出指引,故裁決有機會對譚做成不公,因此判譚上訴得直。

重審與否須從公義作考量

至於為何仍要安排重審,法官指,案件已發生逾8年,若譚再受審,便會是同案的第三次審訊,惟決定一宗案件要否重審,必須從公義上的利益作考量。就本案而言,不論是對於受害者的家屬,或是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一宗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總不能因為法官指引陪審團出錯,從而讓涉案被告逃過罪責,到底譚是否因挑釁而作出控罪所指行為,應再由陪審團作出裁決,故認為重審仍是須要的,在下令案件重審之餘,亦命令譚在候審期間須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FACC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