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殺人|辯方律師指清潔工在錯誤的時間地點出現 其去世屬意外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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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在上水拍攝示威者和清理路障市民的衝突,被飛磚擊中頭部死亡,兩名少年涉誤殺案件今(8日)續審,辯方進行結案陳詞。首被告的大律師指,即使首被告是案中的黑衣人,但他未有為意清潔工的出現,認為不可能在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誤殺罪名;次被告的律師則指,清潔工在錯誤的時間和地點出現,其去世屬意外。法官將於下周一引導陪審團,並預計於下周二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兩名被告:劉子龍(19歲)和陳彥廷( 18歲),被控誤、有意圖傷人及暴動3項罪名,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4日誤殺羅長清(70歲),以及於同月13日與他人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意圖傷害案發時61歲的X,及參與暴動。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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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所見首被告並未為意羅的出現

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審訊中清路障的市民和黑衣人,分別被描述為好人和壞人,惟大律師強調現場所有人都是香港市民,應獲平等對待。律師續指,若陪審團認為首被告是片段截圖的黑衣人,但從截圖可見,首被告一直未有為意羅的出現,亦不知道羅發生了何事。在此情況下,怎會在共同犯罪原則下犯案。

首被告保護好友屬自衞行為

就涉及事主X的有意圖傷人的控罪,首被告的律師指,X當時手持鐵棍向次被告揮舞,首被告當時的行為是保護好友,並使用合理的武力,屬自衛行為,無意對X造成傷害,著陪審團裁定首被告該罪不成立。

受警威脅下說在現場及有示威

對於首被告曾在警誡下稱:「我唔知發生乜野事。」以及:「我在現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同打人,我被人打啫。」律師指被告當時受警員威脅,指若陪審團接納說法,便不應考慮其警誡下說法,並應裁定其暴動罪名不成立。

指羅的死屬意外

次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羅在錯誤的時間和地點出現,其去世屬意外。對於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作出部份招認,其大律師重複其案情,指次被告當時受威嚇。

案件編號:HCCC3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