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小步|深圳發布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合資格非深戶籍可申領
8月30日,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下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範圍等作出調整,其中符合條件的非深圳戶籍困難人士,也可以領取低保。
《辦法》明確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規則,即深圳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此前,深圳公布的2021年度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提高至為1300元/月,廣東省一類地區今年最低生活標準為1087元/月。
《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每月人均收入低於深圳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是家庭財產狀況和生活狀況要符合規定條件。除此之外,符合以下條件者亦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包括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無法單獨立戶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以及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擴大至部分非深圳戶籍困難人員,規定與深圳戶籍居民在深圳共同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其非深圳戶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將以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擴大至「家庭+個人」,即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但幾類特殊人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同時,適度提高60周歲以上長者、部分殘疾人士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規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規定的人員,還可額外領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標準為深圳當年低保標準的30%,以2021年為例,即每人每月390元。
除此之外,深圳亦建立防範社會救助中的「養懶人」機制。首先,明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員就業、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主動申報,可以延續享受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次,進一步明確參加公益性的社區服務時間,即累計不得少於60小時,並增加規定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區服務的情形。
再者,進一步細化低保對象定期報告的要求,規定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在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街道辦事處報告;最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調整機制,對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者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時間未達到要求等,停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對像在市外連續居住超過3個月且未報告,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繫,暫停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