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上訴得直 官稱屬業主租客關係 黎等無披露責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公司的前行政總裁黃偉強,被指設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壹傳媒大樓內,讓用以處理黎家族事務的公司力高,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向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披露,從而被控欺詐罪,兩人均因這罪而判監。然而上訴庭卻認為,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屬業主與租客關係,控方未能證明黎與黃有責任作出披露,故裁定黎與黃二人均上訴得直,並撤銷二人的判刑。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今早在庭上讀出部份裁決理由,又透露上訴人黎智英和黃偉強,早前已申請不出席今天的聆訊,兩人今未有到庭,亦未有派律師出席。
合約方無責任披露違約
潘官讀出部份裁決理由,指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佔用和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同時,根據普通法,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在通常情況下,租契並不屬於任何一個為合約方施加此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
控方認為有施加披露責任 上訴庭不同意
控方認為租賃文件中的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以及由於租賃文件的特殊性質,令合約方之間衍生出一種特殊關係,因此認為租賃文件對蘋果印刷施加了披露責任。惟上訴庭認為,租賃文件沒有此明文條款,根據對該等文件的恰當詮釋,當中亦無此隱含條款。
科技園與蘋果印刷屬業主與租戶關係
此外,上訴庭認為在本案中,科技園和蘋果印刷只是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根據法例規定,科技園必須按照謹慎的商業原則行事。從科技園和承租人的角度而言,雙方的關係屬商業性質。科技園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吸引承租人的重要因素。然而,承租人須以其提案項目的優點説服科技園,方可獲准進駐工業邨。科技園考慮的因素包括承租人提議的投資額。
雙方均涉謹慎的商業決定
在本案中,蘋果印刷投資5億2800萬元,建造蘋果大樓。蘋果印刷須權衡項目引致的成本與涉及的好處,以決定項目是否可行,當中必然涉及謹慎的商業決定。而科技園決定向蘋果印刷批出租契,同樣是謹慎的商業決定,藉以確保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正當合理。
科技園亦有從中得益
上訴庭指,蘋果印刷並不因為特惠租金和租期而成為唯一受惠的一方,科技園同樣可從建造蘋果大樓帶來的土地升值而得益。再者,科技園當時必定信納蘋果印刷的承諾會為香港擴闊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從而促進整體經濟發展。上訴庭指,政府委託科技園推動香港工業和技術,而以上這些具體的好處,正是科技園得益所在。
租賃條款適用於全部租客
上訴庭又指,根據證供,涉案的租賃文件,是一份標準的合約,適用於工業邨內全部租戶。若有個別條款能衍生出特殊情況,如控方指認為合約隱含租客有披露的責任,這亦將會適用於全部租戶,控方亦確認持這想法。上訴庭卻對此持保留態度。
披露責任不能歸咎於黎和黃
上訴庭認為,蘋果印刷與科技園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即使蘋果印刷有此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其歸於黎智英和黃偉強。此外,控方原可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提出檢控,但他們沒有引用這條例,而是依賴普檢控黎及黃。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公司干犯任何條例內的罪行,而它是得到公司董事或與涉及管理的高級人員同意、縱容而干犯,該董事或高級人員亦屬犯了該項罪行。
上訴庭指,這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爲,將刑責歸於公司,而非反過來將公司的刑責歸於其人員。上訴庭指,控方並無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爲何黎智英和黃偉強等有獨立個人責任,須向科技園作出披露。
原審官未有考慮黎與黃的思想狀態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智英和黃偉強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蘋果大樓一直用於印刷報章和雜誌的指明用途。此外,在犯罪意圖方面,上訴庭亦指原審法官陳廣池沒有考慮黎和黃當時的思想狀態,而這些都是重要事項。上訴庭因此裁定黎智英和黃偉強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黎及黃原被控欺詐
兩名上訴人:黎智英(78歲)和黃偉強(64歲)。二人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兩人均被判入獄黎並被罰款200萬
黎智英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或蒙受不利。
兩人在2022年10月在區域法院,被法官陳廣池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黎被判囚5年9月及罰款200萬元,黃則被判囚1年9個月。黃已服畢刑期,黎若表現良好,最快於今年6月11日服畢刑期。現在兩人就這案的刑罰均全部撤銷。
但黎仍需就他因違返《國安法》的案件服刑20年。
案件編號:CACC 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