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彈 陪審團再翻聽部份證供 退庭兩天未有裁決
8男女涉在明愛醫院及港鐵車廂等放炸彈案,陪審團昨日開始退庭商議,未有裁決。他們今(2日)在高等法院商議踏入第二天的商議,並提出多項問題,包括什麼是控罪中所指的「身體嚴重傷害」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法例沒有「紅線」,列明什麼屬「嚴重」的程度,都是由陪審團決定。
陪審團今午再要求聽取部份證供,至退庭商議約8小時,仍未有裁決。陪審團向法官表示,希望可以繼續商議。法官感謝陪審團的投入,但指此做法並不合適,把明天提早至8時45分開始讓陪審團開始討論,並稱若有需要,會讓陪審團商議至晚上8時。案件明續。
陪審團提出6條問題
7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早上提出6條問題,包括要求再次解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導致爆炸罪;兩罪的分別;控罪中「身體嚴重傷害」、「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等的意思。
官再講述兩爆炸罪的控罪元素
法官陳仲衡再講述兩罪的控罪元素,又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及犯案者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爆炸品本身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至於串謀導致爆炸罪,則涉及犯案者有意圖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法官指,「相當可能」並非等同「一定會」。
須考慮意圖而非動機
法官又指,陪審團要考慮的是意圖,而不是動機,並舉例解釋兩者的分別。法官指若「為父報仇」而殺人,「為父報仇」是動機,而殺死仇家才是意圖。而在本案中,要求封關、醫護罷工不是意圖。
嚴重定義在法例上無紅線
至於控罪中所指「身體嚴重傷害」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法官指「嚴重」是由陪審團決定。法官續解釋,燒傷、骨折等是否屬嚴重傷害,都是由陪審團決定,而法例沒有「紅線」,列明什麼是「身體嚴重傷害」。
陪審團要求重溫保安及第四被告自辯口供
此外,陪審團昨晚提出想重溫部份證供,包括宏創方保安員陳輔廸部份作供、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時被控方盤問時部份作供,今早庭上亦播放該些錄音。
陪審團亦要求重溫首被告自辯供詞
法庭於下午約3時半再開庭,陪審團要求重溫首被告何卓為自辯時的部份作供,庭上播放該段錄音,內容涉及何卓為辨認Telegram「無名群組」的成員。
8名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