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訂車牌為「YUT G0R」被拒 車主指運輸署高度聯想不公 提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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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稱因其名字有「壹」字,想把車牌自訂為「YUT G0R」,惟他的申請卻遭運輸署署長拒絕,指這名影射某政府部門的首長。車主不滿署方的解釋,指署長容許另一車主以「1G0R」為車牌,卻拒絕他的申請,認為署長依賴「通俗稱謂」的理解,未有採客觀核實的準則,且具高度間接的聯想,認為決定並不合理,昨(4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署長的決定。

申請人梁皓壹(Leung Hoya Ho Yut),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和香港政府官員。

申請人梁皓壹不滿申請自訂車牌為「YUT G0R」被拒,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黃浩謙攝)

署方指可解讀成影射某部門首長

梁未有律師代表,自行撰寫申請書。他指運輸署署長去年11月7日,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12F(2)條,拒絶他申請的自訂車牌為「YUT G0R」。梁指署長的理由是「YUT G0R」可解讀成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的俗稱,繼而推論展示該號碼的車輛,會被合理地視為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

認為署長決定含高度間接的聯想

但梁認為署長錯誤理解審批準則,把:「讀音或俗稱上可能令人聯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法例所指:「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該車輛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梁認為署長的結論缺乏必要的客觀連結及評估基礎,其審批準則擴張至推測性、主觀性和高度間接的聯想,非法律上的正確、必要或合理應用方式,認為署長的決定屬不合法或法律上錯誤。

梁指政府車輛一般有官方車牌

梁又認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在一般社會語境下,可具有多義性,如粵語譯音「哥」,非必然指向單一含意。社會上對「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座駕辨識通常依賴官方車牌、標誌等客觀特徵。惟署長未有充分披露,如何考慮相關的因素。

署方決定欠一致和客觀

梁續指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審批責任在署方,惟署長的回覆顯示他依賴個別部門對「粵語讀音」及「通俗稱謂」的理解,未有交代任何一致、客觀和可核實的框架或比較基準,認為署方行使酌情權時不當地僵化,變相以他人意見取代其判斷。再者,署長一方面容許另一車主自訂車牌為「1 G0R」,認為這車牌更易令人聯想到特定稱謂,但卻拒批他申請,認為署方做法欠一致和客觀,決定不合理,因而要求法庭撤銷署長的決定,並要重新考慮。

條例列明車牌不能令人以為屬政府或公共機構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12F條,署方在多項情況下,須拒絕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包括該號碼相當可能,令人相信該號碼的汽車屬於「香港駐軍或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任何機構、政府、任何公共機構、任何國家或任何國家的政府、政府以任何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

案件編號:HCAL31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