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林邨床底藏屍案 上訴庭裁原審官指引不足 被告須就謀殺罪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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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寶林邨床底藏屍案,中年漢涉把女友打死後,把其屍體放入碌架床下層的床底,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被告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就激怒和減責精神失常的抗辯理據,指引不足。上訴庭今(7日)頒判辭,同意原審法官指引不足,並指中年漢或因吸食冰毒而有較高的暴力傾向,影響自制能力,惟原審法官指引激怒的議題時,未有列出暴力傾向,遂裁定中年漢上訴得直,案件需重審,
上訴人羅偉文,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3月17日,在港謀殺劉莉芝(34歳)。
爭議原審官指引時未識辨出暴力元素
羅稱他在原審時以激怒為由抗辯元素原審法官就激怒的議題指引不足。 陪審團其中一項需考慮的議題,是他曾否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能力。而羅的精神或其他狀況,可以令他較為容易喪失自控能力,再者,羅的暴力傾向,或因為吸食冰毒而有所增加,惟原審法官在指引中,未有把暴力傾向這特徵識辨出來。
辯方和官皆未講述暴力傾向的特徵
上訴庭法官則指,羅偉文或因為吸食冰毒而有較高的暴力傾向,影響他的自我控制能力,是陪審團需要考慮的特徵。惟原審時,辯方和法官都未有在講述激怒的議題時,列出暴力傾向這個特徵,認為陪審團得到的印象為考慮激怒議題時,不包括暴力傾向。
雖然有提專家意見但無補於事
雖然原審法官有向陪審團指出,專家意見和他們需考慮的問題有關,亦詳細複述控辯雙方精神科專家的意見,包括他們對暴力傾向的見解,惟上訴庭認為是於是無補。
減責失常的指引亦不足
此外,羅認為原審法官就減責精神失常的指引不足。根據案例,陪審團必須知道,被告不是無時無刻及無法抗拒地喝酒或吸毒,才可以啟動減責神志失常的辯護。惟原審法官的指引中。沒有清楚傳達這訊息。
上訴庭裁定羅該些上訴理據成立,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案件需重審。
案件編號:CACC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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