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集團爭產 吳家樂妻為創辦人第五女獨得父股份 長女不服興訴
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於2018年去世,根據他於2015年訂立的遺囑,他把持有的六成股份給予第五女兒周蕙蕙(即藝人吳家樂的妻子),其他資產平分給遺孀和六個女兒。長女不服,入稟控告作為遺產執行人的五及六妹,質疑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案件今(26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長女的律師指,父親生前的意願是成立信託,以免公司股份落入外人手中,而非把全部股份贈給某一名子女。長女又指父親曾中風,質疑他立該遺囑時的精神能力。
五及六妹的律師卻指,父親在患癌後決定立該遺囑,患癌並無影響其精神能力,他把股份全給第五女,因知她有能力凝聚家庭,其父定立遺囑時是知曉其內容的。
原告為周亦卿的長女周莉莉,被告為五女周蕙蕙(即藝人吳家樂的妻子)和六女周薇薇,兩人為2015年遺囑的執行人。
2009年遺囑指死後80年分給後人
周亦卿和妻子育有六女一子,他於2018年去世,終年82歲。他生前訂立4份遺囑,其中2009年的遺囑,現時只有一份未有其簽署的副本。該遺囑訂明遺產將於周亦卿死後80年分給在生的後人,公司股份以外的資產和收入用以供養家族。
2015年改遺囑把1.89億股給第五女
根據2015年的遺囑,周亦卿把其持有62%其士股份、即約1.89億股,贈予周蕙蕙,其他資產分給遺孀和六個女兒,而長女周莉莉則挑戰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
原告指周亦卿無意把股份贈予某一人
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沙惜時陳詞指,周亦卿於1970年創立其士,公司之後日漸發展,員工數目數以千計。他無意把所有股份贈予某一人,因此舉有股份落入外人手中的風險。因此,2015年遺囑把他持有的股份全部贈予周蕙蕙,不符周亦卿的意願。
因周亦卿中風未成立信託
原告續指,周當時考慮成立信託,並把股份注入該信託,避免股份落入外人手中。原告指,根據第六女兒周薇薇和當時有份準備2015年遺囑的律師之間的電郵,顯示周亦卿的意願是把公司股份注入信託。惟該律師的法律意見,加上周亦卿於2016年中風,最終未有成立信託。
質疑周亦卿是否明白遺囑內容
原告亦指,周亦卿是否明白據2015年遺囑的內容,是案中重要議題。惟原告質疑當時周的精神能力,並指周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亦曾三次中風。此外,有醫生認為周患有腦小血管病等。
知患肝癌後決定把遺產留第五女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強調,周亦卿知道2015年遺囑的內容。余指,周亦卿於2015年10月26日知悉自己患有肝癌,並於27日和28日向肝膽胰外科專科醫生盧寵茂求醫,故於10月29日訂立2015年遺囑。余指,這是都不是巧合,並指周當時知道將會接受手術,而他在知悉遺囑內容下,決定把股份無條件地給五女周蕙蕙,而周亦卿亦就遺囑內容寫下便條。
患癌但不影響精神能力
余若海又指,周亦卿雖然患有肝癌,但不影響其精神能力。而他於當時亦積極參與公司業務,和履行其公職,如他為巴林駐香港名譽領事,曾連同商界出訪巴林。
五女曾承諾把股份轉移給家族信託
此外,余若海亦提及,周亦卿和五女的關係密切,周亦卿知道五女的處事手法,相信她可以凝聚家人。在周亦卿去世後,長女和二女周蕙禮不滿2015年遺囑安排,五女為避免家人爭拗,遂承諾把2015年遺囑下所得的公司股份轉移給家族信託。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AP 2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