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涉襲擊女友案 官指事主證供不合邏輯 裁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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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疑遭女友「唱」他有性病後,涉在其跑馬地住所襲擊女友,兼毀女友手機及恐嚇若她報警會把其裸照放互聯網案續審,裁判官王證瑜今早(9日)聽畢律師陳辭後,指女事主一方面聲稱被打至「非常極度痛」,另一方面又在單位留宿,並不合乎邏輯,認為她並非可信的證人,裁定被告3罪均罪名不成立,並可獲得訟費。
被告何俊鋒(38歲,律師)。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毀壞和刑事恐嚇等3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6日,在跑馬地希雲街曦巒一單位,襲擊女子丁勺珈(案發時38歲),損壞丁的手提電話,並威脅丁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向他人稱被告有性病後到其住所安撫
丁昨為審訊作供時,承認她曾向被告的家人及朋友指被告患性病,又稱為想「畀其他女性提防」,但為想安撫被告,故上被告家,被告卻稱好憎她並打她,丁形容被打至極為痛楚,並形容「痛到喊出嚟」,她用手機拍下傷勢時遭被告搶走手機,並掟在地下,但她仍在被告家留宿。她指翌日早上被告恐嚇她,若她報警,便會把她的裸照放上互聯網。
擔心裸照公開但又向被告發訊息求性交
惟裁判官卻認為,丁聲稱因不想刺激被告,所以被打後仍留在被告家,認為這完全不合邏輯;此外,她一方面聲稱擔心被告公開其裸照,另一邊廂又多次向被告發訊息要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認為其表現南轅北轍。再者,丁在頭4份口供中,均稱不記得被告用左或右手向她施襲,又沒無提過被告執起其手機再掟落地,2年後才提及詳情。
傷勢照片不足證被告施襲
裁判官認為,綜合所有證供,認為丁所言並不可信,即使有相片顯示其傷勢,但不足以證明被告曾向她施襲,或曾刑毀其手機,故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3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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