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工過勞死|香港不承認過勞死 落後日本台灣 家屬索償困難
59歲電梯維修技工陳家兒疑因過勞猝逝,但僱主拒認是工傷個案,遺孀陳太欲為亡夫追討公道,卻面臨重重困難,目前正申請法援。由於香港現時沒有為「過勞死」下明確定義,亦沒有立法及賠償制度,導致類似陳家兒的個案,家屬向僱主追討賠償困難重重,而過去5年香港有663宗僱員在工作期間死亡個案。其實日本及台灣已將「過勞死」納入法律規範,保障勞工權益,工權會指台灣就「過勞死」的索償程序對普通市民而言較「親民」,保障制度與香港形成鮮明對比,期望政府應重啟討論規管工時,並慎重考慮就「過勞死」個案立法補償。
香港法律不承認「過勞死」 工作時猝死難獲工傷賠償
工權會解釋,香港《僱傭補償條例》對工傷的定義,主要指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死傷。然而,像陳家兒在工作時因缺血性心臟病發離世的個案,一般只當作「工作期間猝死」,不會列作工傷處理,家屬無法獲得任何工傷賠償或殮葬費。即時死者生前長時間工作,亦不會被認定為「過勞死」,因本港沒有就「過勞死」下定義,亦沒有「過勞死」的立法補償制度。
其實勞工處於2017年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就「過勞死」作研究,但得出的結論是「工作間死亡」與「工作因素」沒有直接關係,勞工處一直以來指「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國際勞工組織也沒有就「工作過勞」而導致工作間死亡制訂定義或指引,國際上亦沒有公認的準則。
既然無相關法律規範,僱主自然不會承認責任,家屬若要追討賠償,只能自行向法院提出索償。陳太坦言,作為一個「平民」,要跟大公司打官司,動輒花費大量金錢及時間,實屬難上加難。工權會亦曾諮詢過律師,得知過往大部分類似個案在法庭上均以家屬敗訴告終。
過去5年僱員工作期間死亡個案達663宗
不過,過去5年在工作期間猝死的僱員人數不少,由2021年至2025年首季,勞工處共接獲663宗涉及僱員在工作期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的個案,這幾年來,以保安員及建造業工人猝死的數字。而根據2023至2025年首季,逾8成死亡個案患有心臟疾病及腦血管病。
日本、台灣已將「過勞死」納入法律規範 陳生工時遠超台灣過勞定義
但事實上,台灣及日本已經把「過勞死」納入法律規範,並沒有將「工作因素」視為引發死亡的唯一因素。台灣法律把「過勞死」稱作「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主要表現為腦血管疾病或心臟疾病。
工權會引述台灣對「過勞」的定義,指台灣設有心腦血管相關的職業災害指引。根據該指引,若員工在病發前半年內,任意一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以本港正常工時每月平均176小時計算,總工時超過256小時),即符合「工作過重」的過勞定義。
陳家兒病發前半年 平均每月工時達352小時 符合台灣過勞標準
工權會計算,陳家兒病發前半年,平均每月工時達352小時,遠超台灣的256小時過勞定義,符合台灣法例的過勞標準。此外,陳家兒在酷熱天氣警告生效期間,為救人而緊急行斜坡、背負重物,亦符合台灣指引中「工作壓力」的過勞定義。
而日本在1987年發布「關於腦血管疾病和缺血性心髒病等的認定基準」,明確自症狀出現或死亡前一周內,從事在時間和地點能明確與發病或死亡有密切關聯的工作的、或從事較以往更加繁重的勞動而死亡的,可以被認定為因工死亡(過勞死)。
陳家兒去年1月至7月的上班日子及工時
兩地法律保障差異大 具體影響索償的程序
各地法例的差異,具體可影響索償的程序。工權會指,在台灣,若符合過勞定義,家屬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追討賠償:一是直接拿解剖報告到各大醫院找職業醫學專家出具意見報告;二是直接向勞動局求助,由勞動局負責找專家出具報告。工權會形容,這些索償程序對普通市民而言相對「親民」,容易操作。
但在香港,家屬卻需自行承擔高昂的專家醫生費用(至少2至3萬元以上),且相關專家為數甚少,難以尋找。陳太目前正申請法援,希望討回公道。工權會強調,香港政府應正視「過勞死」問題,應重啟討論,並慎重考慮立法補償,保障工友權益。
勞工處:沒計劃就「過勞死」作進一步研究,沒計劃立法規管工時
勞工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再次指「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國際上沒有公認的準則,香港也沒有這方面的定義。現時勞工處沒有計劃作進一步研究。 此外,勞工處續指,工時政策是複雜及極具爭議性的課題。勞資雙方因應各行業的不同情況,通過協商擬定合適的工時安排。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以立法方式規管一般僱員的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