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上訴|一文看清12被告及律政司上訴理據
民主派2020年辦初選期間,因有人提出若當選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從而迫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等。事後被指違反《國安法》,47人被控,45人罪成,被判囚4年2月至10年不等。其中12名有罪被告提出上訴,控方亦就被告劉偉聰脫罪裁決,以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原於本月14日開始作10天聆訊,結果在4天內完成,上訴庭3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及彭寶琴稱,會在9個月內下裁決。
就裁決上訴的被告提出多項爭議,包括指《基本法》設有制衡機制,相關條文列明若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特首需辭職。他們強調,觸發該機制不可能構成顛覆。就判刑上訴的被告均指判刑過重,亦有被告認為原審法官錯把他們歸類為「積極參與」。
律政司回應指,議員有責任審議預算案,若他們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同意其政治主張,就屬濫權,本案謀劃涉及癱瘓政府,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原本處理15人上訴最後餘下13人
譚得志彭卓琪聆訊前撤回上訴
案件原有14名被告提出上訴,包括12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和梁國雄。另外,認罪的黃子悅和譚得志就判刑提出上訴。譚得志和彭卓棋在上訴聆訊前和首天,先後自行撤回上訴,令提出上訴的被告只餘下12人。
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提出上訴
此外,劉偉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故整個聆訊共處理13名被告的上訴。上訴聆訊首天先處理律政司就劉的上訴。
控方上訴
律政司指劉知謀劃亦參與
律政司認為,案中謀劃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劉有出席協調會議,收到會議的文件、遞交提名表格和參與初選,亦有出席選舉論壇。他在初選落敗後,停止選舉工程。控方指,劉不但知道謀劃目的,同時亦參與該謀劃。
《墨落無悔》聲明只是其中一個考慮
律政司又指,原審法官就劉是否簽署《墨落無悔》、參與初選時沒有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給予不恰當的比重。《墨》在涉案謀劃屬額外機制,是否簽《墨》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案中有其他證據支持劉參與謀劃,故要求上訴庭推翻其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劉稱無提倡否決預算案及五大訴求
本身為大律師的劉偉聰陳詞指,他沒有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和五大訴求,認為原審法官已恰當考慮,上訴庭不應隨意干預原審法官的裁定。
控方就劉偉聰的脫罪上訴
12名被告就裁決及判刑上訴
11人就裁決上訴
黃子悅認罪且沒有就裁決上訴,餘下11人均有就定罪裁決上訴,並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非法行為、被告是否有顛覆意圖、顛覆罪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是否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和「非法手段」是否只局限於刑事罪行。
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非不法行為
就第一項爭議,上訴方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上訴方解釋,《基本法》設有制衡機制,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爭持不下的局面。相關條文列明若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特首需辭職,觸發該機制不可能構成顛覆。此外,立法會議員如何行使其權力、其背後的理據,不應由法庭定奪。
被告沒有顛覆的意圖
上訴方又指,控方需證明「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惟案中被告沒有顛覆的意圖。其中代表黃碧雲的大律師指,黃在選舉論壇時被問及否決預算案時,黃回應是會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 ,上訴方指其顛覆意圖成疑。
非法手段應涉武力威脅
就顛覆罪中「非法手段」的詮釋,上訴方認為應用「同類原則」,解讀「非法手段」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此外,上訴方指《國安法》應融合本地法律系統,而在本地的法律中,「非法」意味著違法行為,如「非法集結」、「非法入境」。上訴方因此認為,顛覆罪中「非法手段」應局限於刑事罪行。
控方回應:以否決權作脅迫是濫用權力
律政司回應指,控方案情不僅指被告不審議預算案,他們並想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主張。議員有責任審議預算案,若他們憑藉賦予他們的否決權,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並以此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主張,等同違反《基本法》第73條,構成濫用權力。若議員因有該否決權而變得可為所欲為,實屬荒謬。
原審官已裁定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律政司一方又指,「非法手段」不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指「同類原則」並不適用。原審法官已裁定「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律政司同其說法,並重申「任何法律沒有授權的事」。
判刑上訴
何桂藍並無就判刑上訴
在判刑方面,除了何桂藍外,所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均提出上訴,認為量刑明顯過重,或未有給予足夠的刑期扣減。此外,認罪的黃子悅亦就判刑提上訴。
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稱為非積極參與者
其中梁國雄、黃碧雲和和林卓廷均認為,不認同原審法官裁定他們屬 《國安法》第22條刑罰三級制中的第二級別「積極參與」,認為刑期應下調。黃與林均是民主黨成員,他們在上訴時一再強調,當時民主黨就否決預算案並無共識,他們兩人不但從沒有這個主張,亦沒有簽下《墨落無悔》聲明,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雖曾在另一場合提及否決權的事,但當時並非代表黨的立場。
鄒家成及黃子悅認為部份刑期可同期執行
鄒家成與黃子悅除了本案外,分別涉一宗暴動案且已被判刑,他們均認為兩案的刑罰部份應可同期執行。鄒家成在本案被判囚7年9個月,另就7.1立法會暴動案被判囚5年1個月15天,兩案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2年10個月15天:黃子悅在本案被判囚4年5個月,另因11.18暴動案被判囚3年1月,兩案刑期亦為分期執行,合共7年6個月。律師指兩案總刑期對他們而言均屬「壓毀」(crushing)。
其他被告的上訴理據
控方:謀劃涉癱瘓政府判刑非明顯過重
律政司則指,是次判刑非明顯過重,並解釋本案謀劃涉及癱瘓政府,可帶來毀滅性的後果,其嚴重性前所未見。本案涉及60萬人投票和逾70名參選人,部份參選人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而立法會議員有責任審議預算案。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