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信司法抄襲|「搬字過紙」寫下案例 上訴何以得直?
【01政策分析】司法抄襲令人詫異,一而再、再而三的司法抄襲更是叫人驚訝。法官陳嘉信自2017年升任高等法院原訟庭以來,至少十份判辭被指司法抄襲,其中五次發還重審,或由上訴庭重新作出裁決。不無誇張地說,香港法院對於司法抄襲的案例,差不多都是因為陳官一人而來。
司法抄襲,即是在判辭中「搬字過紙」,早在「龔如心訴王廷歆案」中曾經成為爭議。高等法院原訟庭在2002年11月頒下判詞,裁定王德輝的父親王廷歆勝訴,龔如心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代表律師其中一項質疑,是原審法官任懿君大篇幅抄襲訴訟雙方的陳詞,反映他沒有獨立思考及審判。這個理據雖然最終不影響終審法院的裁決,但法官李義在判辭中指出,法官可以認同以及逐字引用論點,但必須以獨立思考以履行其司法職能,並客觀地呈現出來;「搬字過紙」陳詞會令人疑惑法官是否真的獨立思考,質疑提出的論點沒有獲得充分考慮。
龔如心案的判詞旁論
終審法院這段2005年的說法不屬於具約束力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但作為判詞旁論(obiter dicta),其依然具有說服力,為往後的案件所參考。上訴庭2015年在北京恆兆置業案中,指出終審法院在龔如心案的旁論堪為指引,原審法官(同樣是任懿君)卻依然大篇幅抄襲陳詞,實在「極為遺憾」。上訴庭2019年在尖沙咀業權糾紛案再次引用龔如心案的原則,並提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Cojocaru案例,指出法官的抄襲如果沒有呈現出獨立思考,司法誠信的推定以及裁決可以被推翻。
話雖如此,這兩宗上訴都沒有單憑判辭「搬字過紙」而推翻原訟法庭的裁決。畢竟即使大篇幅引用勝訴方的陳詞,只要判辭不無分析或見解,始終難以假定原審法官沒有獨立思考。而且原審法官往往更清楚案情細節、來龍去脈,上訴庭以其有限的掌握,不會輕易推翻原訟庭的判斷。
上訴庭2020年審理元朗逆權侵佔案及教育中心藐視法庭案,同樣涉及法官陳嘉信原審,但都沒有因為司法抄襲而裁定上訴得直。在前者,上訴庭引用了龔如心案,提醒法官應避免大幅抄襲陳詞,以免予人法官未有完全獨立審視爭議的印象。在後者,上訴庭提到尖沙咀業權糾紛案及加拿大Cojocaru案,指出判辭的撰寫方式不應令人懷疑法官沒有獨立思考。
黃道益案確立案例
換言之在2020年之後,法院至少累積了五宗涉及司法抄襲的上訴案例,其中兩宗由法官陳嘉信原審。但是他在2021年頒下的黃道益商標案判辭,依然被發現高達98%內容抄襲自原告書面陳詞。案件在2023年到達上訴庭,三名法官直指「案例一次又一次提醒原審法官切勿這樣做,但判辭依然全盤抄襲原告陳詞」,而且抄襲程度令人難以相信原審法官曾經獨立思考、理解爭議、審慎判決。上訴庭不只引用龔如心案、尖沙咀業權案、教育中心案及加拿大Cojocaru案,還討論了英國Crinion案及澳洲Li案。黃道益案不但成為了本港首宗上訴因為司法抄襲而推翻原審裁決,大概也是對於司法抄襲至今最詳盡的案例。
在此之後,上訴庭再在鷹君集團信託案(2023年)、沙頭角居民遺產案(2025年)、元朗居民遺產案(2025年)及南太電子股份信託案(2026年)處理司法抄襲的爭議,四宗案件莫不以黃道益案例作為指引。四宗的原審都是法官陳嘉信,四宗的結果都是上訴得直,其中三宗由上訴庭重新審視涉案爭議以及作出裁定,南太電子案則發還原訟庭並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值得一提的是,上訴庭在四宗案件中都再沒有引用龔如心案,而是以黃道益案為主要參考,再依次加上鷹君案和沙頭角遺產案。經過多宗案例,司法抄襲的上訴原則愈見具體,對於抄襲可以說是質、量並看——即使判辭部分內容由法官自行撰寫,但若然相對無關推論過程及結論,依然未能顯示法官獨立思考及裁決;在聆訊中積極參與及提問,不代表法官可以在撰寫判辭時「搬字過紙」;撰寫判辭是法官的核心職責,他必須獨立思考,以自己的語言表達如何達致裁決。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7月27日指出,「法官行使獨立司法判斷是裁決過程的核心要素,最主要體現在其所撰寫的判詞及裁決理由之中。司法抄襲直接衝擊此根本要求,並令人質疑有關法官是否曾就須予裁決的爭議和事項進行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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