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商事法庭|跨境商業爭議 仲裁抑或訴訟?
【01政策分析】長和的巴拿馬港口營運今年1月被當地最高法院裁定合約違憲,並交由丹麥馬士基集團旗下接手後,至少兩方面循法律途徑追究。一是由旗下巴拿馬港口公司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指控巴拿馬政府違法接管及構成補償責任, 索取賠償至少20億美元,仲裁地可能在紐約,巴拿馬政府聘用了跨國律師行霍金路偉(Hogan Lovells)以作應對。另一方面,長和亦指控馬士基違反長期合作協議,與巴拿馬政府協同行動,參與替代巴拿馬港口公司的方案,將在倫敦進行商業仲裁。倫敦憑藉普通法體系以及成熟仲裁監督機制,是不少港口與物流協議的仲裁地選擇,有如全球海事與航運仲裁中心。
仲裁程序彈性、內容保密、相對中立,以及裁決依據《紐約公約》可跨司法管轄區執行,因而多年來為國際商事爭議的首選機制。然而,隨着案件愈來愈複雜,例如跨境金融、能源、基建或投資案件往往涉及多地法律、大量證據以及龐大商業利益,國際商事仲裁近年涉及的文件和程序愈來愈繁複,審理時間延長,因而有所謂「仲裁法院化」的現象。
「仲裁法院化」與「法院仲裁化」
同一時間,國際商事法院一個接一個成立,包括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SICC)、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CICC)、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等 ,嘗試作為仲裁的替代選擇。因應國際商業案件的特性,國際商事法院往往強調程序彈性、當事人自治、容許外國律師出庭、引入國際法官、使用英語審訊、加強保密安排、簡化程序等,因此被稱為「法院仲裁化」。
相比起仲裁,國際商事法院可以建立公開判例、發展法理學,讓市場覺得更可預測。因此在國際商事糾紛中,雖然仲裁依然主導,但似乎也出現了訴諸法院的雙軌化趨勢。本港司法機構5月28日宣布計劃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專責分庭,審理複雜、涉案金額巨大的國際和跨境商業糾紛, 正是在這種變化中誕生。
不論是「仲裁法院化」抑或「法院仲裁化」,關鍵在於能否在效率、公平、透明與專業之間取得平衡。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明顯也是對應了國際商業界的爭議解決需要。例如司法機構明言,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資深法官與法律執業者參與審理,這與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以及中東地區的國際商事法院相同。司法機構表示將制定專門實務指示、簡化程序、提高上訴靈活性、廣泛使用科技與遙距聆訊,相信吸收了仲裁的程序管理優勢。
仲裁中心一半完全不涉香港
隨着國際商事法庭興起,企業將要而對「仲裁抑或訴訟?」的選擇。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為例,其去年共受理388宗仲裁案件,爭議金額超過1262億港元,其中84%屬國際案件,即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來自香港以外,45%甚至完全不涉及香港當事人。案件當事人來自逾60個司法管轄區,涵蓋美國、新加坡、阿聯酋、巴西、俄羅斯等主要商業及金融市場,而爭議類型亦由傳統海事、貿易及建築工程,擴展至金融、加密貨幣及區塊鏈等新興領域。
香港國際商事法庭面向的商業客群可能非常相近,還未計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中東地區的國際商事法院等競爭對手。如果好像新加坡那樣容許部分私人與保密程序,可能會失去法院相對於仲裁的重要優勢——透明以及形成可靠判例。司法機構提及希望透過判例發展國際商事法律,正是國際商事法庭以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所長。至於仲裁有《紐約公約》帶來的執行力,但香港因為與內地已有相互承認與執行安排,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只要能有效進入中國市場,也不會沒有競爭力。
不過國際商事法院雖然林立,目前的實際案件量仍遠低於國際仲裁。畢竟市場長期習慣使用仲裁,企業法務部門、律師行、金融機構與跨國企業未必輕易改變。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未必可以取代仲裁,但加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制度以及內地跨境執行機制,香港整體而言或許可以提供一個靈活、多層次且互相配合的組合。這也是為什麼司法機構指出,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是要連同仲裁和調解,「提供全面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