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倡設公眾利益豁免 收窄煽動意圖罪定義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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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日)結束,大律師公會今天(29日)公布向政府遞交的意見書,表明同意特區政府自行就23條立法履行憲制責任,但就多項罪行提出修訂建議。當中,就竊取國家秘密罪,建議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且不限於適用在傳媒,並容許被動或不知情管有國家秘密的人,可及時合法地放棄資料。

公會又建議,收窄煽動意圖罪定義,將意圖推翻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列為罪行核心要素,回應學術界等人士擔心影響合法表達意見的權利。

主席杜淦堃被問到2003年23條立法,公會曾反對設隱匿叛國罪,如今是否認為當年的疑慮不存在故表達支持,杜淦堃表示其他地區今天都有相關罪行,「當有關罰則同條例清晰時,我見唔到點解覺得香港可以無呢個罪行。」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針對叛國、煽動叛變、煽動意圖、竊取國家秘密、境外干預等多項罪行,逐項提出修訂建議。

倡竊密罪設公眾利益豁免 不知情者可合法放棄資料

竊取國家秘密罪方面,大律師公會認同「國家秘密」定義應與國家《保守秘密法》一致,不過認為要明確定義,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涵蓋所有人,不只是新聞從業員,門檻不應該低,可參考英國、加拿大、澳洲、丹麥等條例。對於諮詢文件提到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的資料都可能違法,公會建議清晰定義,並只限於損害中央或特區利益的機密資料。

公會又建議,提供指引讓被動或不知情地管有「國家秘密」資料的人,有機會合法地及時和適當地放棄相關資料。

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定義

煽動意圖罪方面,公會說理解學術界等人士擔心影響合法表達意見的權利,認為法例可以適切調整回應這些關注,建議煽動意圖罪採納「意圖推翻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成為罪行核心要素。公會又建議考慮將煽動意圖的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後果的意圖」。

杜淦堃:煽動意圖罪有修改空間望調整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23條立法定罪元素必須要清晰,確保真正危害國安的人被繩之於法。被問到是否同意現行的煽動罪定義過於寬闊,引起仇恨、憎恨的行為便可能違法,杜淦堃同意煽動意圖罪有修改空間,例如現時仍然保留女皇的字眼,其他地方可能縮短涵蓋範疇甚至廢除,公會理解社會上的關注,希望政府作出適當調整和回應,亦相信政府會考慮這些意見。

不再反對隱匿叛國罪?杜淦堃:唔覺得香港可以無

杜淦堃被追問公會2003年23條立法時曾反對設隱匿叛國罪,擔心普通人很難定義叛國,執行上有困難,現屆公會是否認為當年的疑慮已不存在,杜淦堃表示意見書考慮了美國、澳洲、新西蘭等地條例,不同司法管轄區今天都有相關罪行,「當有關罰則同條例清晰時,我見唔到點解覺得香港作為司法管轄區,可以無呢個罪行。」

至於擴大執法權方面,公會是否同意延長羈留時間,做法是否符合保障人權,杜淦堃說很多會員關注這方面問題,處理國家安全案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不同做法,「唔可以話一刀切唔去改呢樣嘢係合適嘅,因為的確有複雜嘅國家安全案件,可能警方嘅權力要比普通案件多,但應該作出適當平衡,平衡警方執法權同被告人權利,呢個至為重要。」

倡引入「知悉」配合境外勢力才屬犯罪

境外干預罪方面,公會質疑諮詢文件未有提及必須要有犯罪意圖的元素,並針對「配合境外勢力」行為提出修訂,建議引入「知悉」元素,即干犯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牽涉境外勢力參與。

公會亦建議「境外勢力」採納相對狹義的涵蓋範圍,刪除「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當局或組織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實體或個人」的部分。至於保安局局長可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本地組織運作,公會認為要列明清晰指引。

大律師公會就23條立法提交意見書。(潘耀昇攝)

新增罪行定義要清晰 促加入對被捕人士保障

大律師公會強調特別是新增的概念或罪名,定義要清楚,以免市民誤墮法網,構成罪行的元素和定罪標準同樣要清晰,同時要確保立法必須與《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一致。

公會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基本人權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目標的基石。諮詢文件建議偵查複雜的國安案件時,加大某些執法權力,公會希望當局考慮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相應保障,指出「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更能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至於已被扣押人士,公會提出可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相關保障,包括當警方「合理懷疑」該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警方才可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並有嚴格的申請及羈留時限,被羈留人士必須獲通知何時審理申請,及延長的理由,並一定要有機會就申請作陳述。如果涉及性質較嚴重的案件,公會建議應由律政司親自批示。

部分法庭程序可減省 杜淦堃:文件可不需中英翻譯

公會又關注減省法庭程序的問題,解釋很多法庭程序都考慮到保護疑犯的權利,除非這些權利不受損害,否則不應該減省程序,杜淦堃被問到大部分程序都是保障被告,是否不應減省,他回應說並非一刀切不可以減省,例如文件是否一定要中英文翻譯,是否有空間減省翻譯,「唔需要翻譯文件可以做快啲」,認為減省程序有時可以令到被告權利受保障,惟並非所有程序都可以減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