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公司職員為滿足私慾 迷暈3女同事後為其換衫傾偈 判囚27月
直銷公司Nu Skin的時任男職員,逾十年前藉機叫女同事到其家,或與女同事一同出差時,在飲品落藥,把女方迷暈後,聲稱為她們換衣服及傾偈。有女事主曾向公司投訴,被告遭上司質問下自稱是易服癖,又稱只是想滿足其換衫慾望,並無性侵同事。後來有事主發現公司有其他女同事亦有類同經理,最後決定與其他受害人一同報警。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被告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同時濫用成員身份破壞誠信,判監27個月。
被告潘迪偉(43歲,商人),案發時在直銷公司Nu Skin工作。他經審訊被裁定3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成。控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4年間,在廣播道柏苑某單位等地方,非法及惡意向3名女子施用催眠藥,意圖使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3名女事主分別姓歐、何及周。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今表示被告並無精神問題,專家認為其重犯風險低,冀法庭輕判。
事主們所受心理傷害更嚴重
練官判刑指,本案有受害人喝過被告的藥昏倒,醒來身上只有1條毛巾,雖無證據被告所用的迷藥成分為何物,但受害人均表示喝後迅速失去知覺,醒來也沒有記憶。本案即近傷害他人身體,受害人的雖然只是身體一時不適,但她們受到的心理傷害更嚴重,遭被告侵犯身體自主權。
5個月內連續犯案非一時衝動
練官續指,被告與受害人同屬相同直銷團隊,成員間感情深厚,被告濫用成員對他的信任犯案,受害人對他無任何防備之心,屬加刑因素。此外,被告有計劃犯案,在5個月內連續犯案,並非一時衝動。
須防止他人以身份地位犯案
被告入獄雖無法照顧患認知障礙的母親和有抽動症的女兒,但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防止他人利用身份地位犯案,因此被告的個人景況對判刑影響不大,就3罪判監27個月。
多名事主均有被迷暈經歷
多名疑曾遭被告迷暈的女事主,審訊時均有出庭,她們均曾在同一直銷公司工作,並與被告是同期的同事。有事主獲邀到被告於廣播道的住所被下藥,亦有女事主與被告一同到內地公幹時出事,眾事主疑遭迷暈前,均曾喝過被告給她們的蔘茶或水,之後失去意識或記憶。
歐姓事主洗澡時暈倒
歐姓女事主稱她在被告家中喝過參湯後,洗澡時突失去意識暈倒,醒來已是第二天,驚覺自己一絲不掛睡在被睡房的床上,她以為只是健康問題而沒追究。
何事主喝水後不省人事
另一姓何事主則稱,她獲邀到被告夫婦家留宿,喝過被告給她的水後不省人事,醒來已經天光。被告指她太累,所以睡着。
周事主喝被告養生湯後昏迷兼失憶
周姓事主稱,她在2015年兩度與被告單獨到深圳公幹,喝了被告自備的養生湯後,昏迷兼失憶,她第二次醒來時發現全身赤裸,覺得有古怪而提早退房回港。周事後返回涉事酒店,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赫見被告攬住一個大包裹用門卡擅進其房,先後三度進出她的房間。
被告遭上線追問否認曾性侵事主
有女事主向公司投訴,被告因而遭其上線追問。庭上曾播放一段2015年的錄音,期間有人追問落藥的事,一把男聲泣稱:「我唔想傷害你哋⋯⋯」又稱在網上見到「F2」安眠藥和「我控制唔到我自己。」他又稱想滿足自己換衫的慾望,並說:「我同佢換衫咋⋯⋯瞓喺佢側邊,同佢傾偈。」否認曾性侵對方。
指上線質問如審犯
被告自辯時稱,他遭上像「審犯」般質問,又指他:「唔出聲即係默認。」更打至他臉至其眼鏡飛脫,他覺上司已認定他有落藥,為了保住飯碗,故作出「假招認」,認在給周喝的蔘藥中落藥,又訛稱有「易服癖」及趁周暈倒後為她換了3套衫,並編造出有食安眠藥習慣,但稱這些均非事實。
官指上線近乎精神領袖裁非自願招認
練官早前裁決指,被告聲稱遭上線對質時招認,他不爭辯之餘,更是逆來順受,又特意上網找資料支持其假招認,是扭曲還偈,令人難以信納。考慮到,與被告對質的上線,是公司最資深的上線,其地位近乎精神領袖,有權力決定成員的去留,不排除被告獲告知從實招徠,可能可以繼續留在團隊,裁定被告當時非自願招認。
4事主證供可信
然而,曾作供的4名受害人的證供卻可信,她們均曾與被告獨處,並喝下被告提供的飲料之後不省人事,對之前的事沒有記憶。她們沒有作偽證的動機,與被告亦無私人恩怨,所遭遇的事絕非巧合,唯一推論是,被告在她們的飲料加料,令她們飲後感到不適,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