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色勒索集團案 官稱若搶劫毋須提供性服務 裁2女1男勒索罪成
4名疑為桃色勒索集團的年輕男女,涉聯同援交少女設計「仙人跳」騙局,以年輕女子引嫖客上酒店後,涉向嫖客勒索金錢或強迫貸款。2男2女否認7罪受審,案件今(1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若事件只是搶劫,毋須由女被告提供性服務,故認為各被告知道騙局的內容,裁定2名女被告及1名男被告的勒索相關罪成,餘下一被告借出戶口,亦被裁定洗黑錢罪。黃官把案押後於10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4名被告:謝紫晴(20歲,女)、盧昭瑜(21歲,女)、殷志超(21歲)及安聲柏(21歲)。其中謝及盧被控一項串謀勒索罪,涉及款項8萬元;殷被控1項串謀勒索罪,涉款15萬元、一項涉款1萬元的勒索罪,及非法禁錮、搶劫和盜竊等共5罪;安則被控1項洗黑錢罪。
本案另有3名已認罪,分別為:陳映彤(21歲)、莊浩軒(25歲)及黃棋盛(37歲),陳承認2項串謀勒索罪;莊承認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罪共3罪;黃則承認3項洗黑錢罪。
若只是搶劫毋須提供性服務
黃官指女被告謝紫晴被控一項串謀勒索罪,謝曾經向陳映彤解釋「仙人跳」的過程,方式明顯是勒索而非搶劫。若果相關事件只是搶劫或偷竊,根本無需由謝提供性服務,認為謝清楚地知道「仙人跳」的行為,證供亦反映她與其他串謀參與者有共同目標,故裁定謝一項串謀勒索罪成。
盧知謝所涉的時間及地點
就被告盧昭瑜面對的一項串謀勒索罪,黃官認為,盧在案件中飾演「中間人」,以及負責聯絡謝。從其訊息看,她知謝所涉事件的時間及地點,已達成有關協議。盧知悉這場串謀勒索,亦負責聯絡安排他人參與,故裁定盧罪成。
安願意在收酬下借出戶口
黃官在判辭中指出,就第七被告安栢聲面對的一項洗黑錢罪,認為安在其好友沒有仔細解釋相關背景的情況下,安願意在獲報酬的情況下借出戶口,是因為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會用以洗黑錢,且其智力評估顯示其智力屬正常、可分對錯,故裁定安的1項洗黑錢罪罪成。
殷曾用電話發送恫嚇訊息
黃官續指,就殷面對的非法禁錮、搶劫、盜竊及串謀勒索罪,因為無法肯定有關電話號碼在案發前由殷所用,遂裁定殷就有關控罪罪名不成立,惟1項勒索罪,可以肯定殷在事發時使用該號碼發恫嚇訊息,故裁定殷的兩項勒索罪成。
案件編號:DCCC94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