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張子材殺智障女案 官指非禮罪判最高刑罰不常見 准提上訴
自稱道士的男子張子材,聲稱為女弟子的輕度智障女兒做「驅鬼」法事,曾以假陽具為她「破處」,又毆打她,智障女後來死亡,並發現她身上有達80傷處,包括大面積瘀傷。張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事主母亦被裁定協助教唆張非禮親女罪成,原審官判以兩人非禮罪最高刑罰10年。張與其女弟子早前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薛偉成認為判最高刑罰情況不尋常,須交上訴庭審視,向兩人就這罪的判刑批出上訴許可。
此外,張亦准就部份理據,就其謀殺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子材,被裁定一項非禮及一項謀殺罪,指他於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期間某日,在西貢龍尾村非禮吳恩宇,並在9月2日謀殺吳。張就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另非禮罪則囚10年,兩罪同期執行。
女上訴人吳馬如賡,是女死者吳恩宇的母親,她被裁定協助和教唆非禮另一人罪成,指她於同年8月某日,協助教唆張子材非禮吳恩宇,被判囚10年。
原審官須引導陪審團考慮張的意圖
代表張的大律師早前稱,事主的死因為酒精中毒和頭部受傷,引致肺炎,張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事主死因,和張的行為的因果關係作出指引,張認為原審官應須向陪審團指出,除非他們確信事主的死或她身體的傷害,是張有意識地造成,否則不能裁定張有謀殺意圖。
須考慮襲擊與致死原因的因果關係
律師又指,張曾迫事主飲酒雖然屬危險行為,但非直接對事主的襲擊,法醫同意事主並非飲酒後立即死去,陪審團應需考驗兩者的因果關係。至於張曾經把事主的頭撞向牆和櫃,但這些並非事主的直接致死原因。然而原審法官未有向陪審團指出,他們需肯定張的行為是導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果關係有可爭辯之處
律政司的代表同意,原審法官沒有指明需肯定張的行為是導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有向指出需肯定張的行為,引致事主的死亡,和他有導致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意圖,但同意因果關係是有合理有爭辯之處。
法官最後准張就因果關係議題,就其謀殺罪的定罪提上訴。
兩上訴人認為非禮相關罪刑罰過重
此外,張和其女弟子吳馬如賡分別因非禮及協助教唆非禮罪成,同被判囚10年,這是該罪的最高刑期,兩人均認為明顯過重而要求上訴。
律政司卻認為,本案涉及的元素眾多,包括曾用假陽具插事主下體,其猥褻程度亦涉違反誠信,原審法官有權視這些情節為同類案件最嚴重類別。
官同意需交上訴庭審視
上訴庭法官認為,判處最高刑期並不常見,認為應讓上訴庭審視,故亦批准兩人就涉非禮的罪名的判刑上訴。
吳馬如賡亦有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拒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2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