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倡修例納民事舉證標準 有議員指有被司法覆核風險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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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聽證會昨日(26日)完成首輪第4日聽證會,競爭事務委員會陳辭時指,將提出兩大立法建議,包括在《競爭條例》明確指出競委會的舉證標準應按民事或刑事標準。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范凱傑今日(27日)指,若降至民事標準,有被司法覆核違憲的風險。他又指,按刑事標準舉證會較難,取決於有何搜證能力,相信有較強的搜證能力配合才可解決問題。
范凱傑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指,競委會現時並無說明舉證是按民事還是刑事標準,但因罰則帶有懲罰性,法庭傾向提高舉證要求至刑事標準。范凱傑表示,刑事標準要求提案人需證明事實毫無合理疑點,在此前提下,若要將違規行為繩之於法會有難度。
他又指,法庭主要考慮《人權公約》,如將具懲罰性的案件轉為按民事標準舉證,或會有被司法覆核違憲的風險。范凱傑表示2026年便有一宗牽涉旅行社的案件,競委會按刑事標準舉證,他認為除非日後終審法院推翻有關準則,否則刑事舉證標準會仍然適用。
范凱傑又說,競委會在獨立委員會聽證會陳詞中只提出觀點,但委員會調查仍在進行中,相信待委員會有結果、有完整意見後,再考慮修例也不遲。
至於圍標等罪行一般屬較難察覺的行為,被問到如改舉證標準是否可行等,范凱傑指按刑事化舉證亦取決於有何搜證能力,需要有較強搜證能力配合才可解決問題;降成民事標準會較易,但要平衡是否需要調整,因《競爭條例》涉較重罰則。他舉例指競委會向涉事人要求取得文件時,需要作書面通知,他認為或可如廉政公署等可突擊搜證,或賦予更大搜證權。
最後,范凱傑認為如要修列,應綜合全面檢視,不只考慮圍標罪行,其他如合謀定價、「幽靈標」等亦要全盤檢視。
▼ 2026年3月26日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首輪第四場聽證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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