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口號叫足30年未受干預 鄒幸彤質疑控罪存明顯漏洞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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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多名骨幹成員,被指違國安法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要求案件交付高院審理,被告之一的鄒幸彤卻認為控方證據不足,要求作初級偵訊,聆訊今(8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鄒的律師陳辭指,支聯會已在港存在逾三十年,政府及警方不曾作干預,亦沒有指其舉辦的集會、展覽等屬非法,支聯會的口號亦從未更改,惟《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同樣的口號行為卻成了刑事罪行,質疑國安法是否有這樣的效果。此外,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旨在提倡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並非推翻國內制度和政權,屬港人發表意見的自由,應受《基本法》等保障,認為控罪存在明顯漏洞。裁判官將於明日就鄒的申請作裁決。

被告支聯會、李卓人(64歲,工會幹事)、何俊仁(69歲,律師)、鄒幸彤(37歲,律師),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其中只有第四被告鄒幸彤,即支聯會的副主席,要求進行初級偵訊。

鄒幸彤是唯一要求作初級偵訊的被告。(資料圖片)

條例指明涉及武力才屬犯法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辭指,本案的分水嶺在於根據國安法第22條,同時尊重人權的表達行使權利,故22條提及的破壞國家基本制度等,必須在3個範疇內,即以武力、威脅或脅迫會使用武力、或與武力有關的非法行為。若與前兩者無關亦屬犯法,即條例不受任何概念約束,實屬荒謬。

禁止煽動卻無禁市民表達意見

沈續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港人思想信念、意見發表的自由,國安法只是禁止煽動他人作出顛覆行為,但不禁止市民表達自我意見,當中包括一些政府不願見到的意見。沈再強調,法例提及的非法行為,不可用以指控任何行為,若當中沒有任何限制,會違反人權法。

平反六四等只屬政治議題

沈續指,本案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在政治上是否成立無關,即應否平反六四、釋放民運人士等,均為政治議題。本案的要點為在國安法生效後,法庭須判斷國安法適用的情況,以致其不違反人權保障。故被告的行為仍受言論自由保障,定抑或已過了界並踏入了國安法的範圍,才是本案癥結所在。

律師質疑,支聯會所辦的集會及展覽等,已舉行逾30年,但在國安法生效後卻突然成了非法行為。(資料圖片)

同樣口號行為突變刑事罪行

沈又指本案獨特之處,在於支聯會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了三十多年,政府及警方不曾干預支聯會的存在,亦不曾指其舉辦的集會、展覽等屬非法,支聯會的口號一直以來都沒有更改,其集會、示威性質亦與過去一樣。控方卻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指同樣的口號、行為成了刑事行為,沈質疑:「咁究竟本次檢控本身,以原本行為作基礎變左煽動,國安法有無咁嘅效果?」

認為控方證據存在明顯漏洞

沈最後指出辯方的抗辯要點分別為,控方未有指出被告煽動他人作出以武力顛覆的非法行為,亦未有指出被告煽動他人作何等非法行為;且五大綱領屬人權法保障下行使的言論自由,其內容是提倡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並非旨在推翻國內制度和破壞國內政權機關;控方亦未能證明何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亦沒有定義破壞甚麼「政權機關」,故控方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或駁斥以上辯方案情,故被告應毋須答辯。

案件編號:WKCC363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