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高層被勒索50萬案 女被告稱對事主的愛太投入犯案 囚2年半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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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食肆集團已婚高層搭上女職員並發展親密關係,更每月開房,惟高層聲稱覺女方只是為錢,遂與女方疏遠,女方雖然報稱已婚,但堅稱遭高層強姦及「奪處」,更以二人的床照勒索高層50萬元。女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葉啓亮官判刑時引述被告在其自撰求情信寫道:「對X的愛太投入所以犯案......」葉官卻指,被告利用事主X有一定知名度這身份的弱點進行勒索,其行為影響到X的心理及精神健康,令案情更嚴重,判她入獄2年6個月。

女被告黃莎莎(31歲),被控於2021年9月10日至10月6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男事主X交出港幣50萬元。法庭有為男事主X頒下匿名令,傳媒不得披露其身份。

女被告黃莎莎早前離開法院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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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丈夫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法官引述被告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9歲來港,畢業於毅進高級文憑。被告案發時已婚,但因本案與丈夫關係破裂,被趕離婚姻居所,正辦理離婚手續。其丈夫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兩人在大專院校認識,相處了10年,他在被告被捕後才知悉事情。儘管如此,他仍相信被告是個善良的人,只因愚蠢、一時迷失才犯案。被告在其自撰的求情信中,則自言是因為對X的愛太投入才會犯案,如今已失去了事業及老公。

被告未有以性愛片段勒索

法官判刑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相比,被告沒有恐嚇或威脅傷害X妻子、未有以性愛片段勒索、未有真的收取任何金錢、不曾向他人透露與X的關係,及沒有與其他人一起犯案。法官另指,被告為了金錢勒索X,導致X焦慮不安,因擔心涉案照片會流出而失眠及無心工作。直至被告被捕的兩至三個月,X仍須繼續就事件求診心理醫生及服安眠葉才能入睡。

勒索金額由15萬加至50萬

法官最後指出,被告威脅X將會把涉案照片上傳至網上,或到X公司公開照片,初時勒索15萬,後來加價至50萬,更就此設下期限。期間,被告曾將兩人到酒店辦理入住手續時的照片發送予X,引致X擔心被告手上照片的私密程度。法官指,X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卻利用X身份弱點勒索,情節更屬嚴重,但法庭同意被告的行為只影響到X,其恐嚇手法亦相對輕微,終判被告囚2年6個月。

暫委法官葉啓亮指事主X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利用X身份的弱點勒索,憸情節更為嚴重。(資料圖片)

公司相識 每月酒店開房

男事主X供稱,2020年底工作時認識女被告,兩人第一次性行為發生於去年2月10日。女被告約一個月後離職,之後兩人每個月均會到酒店交歡,他亦會給女被告5000元,最後一次發生性行為在去年7月21日。但他後來認為女被告只是為錢,遂疏遠她,女被告便開始向他索款20至50萬元,否則告X強姦。又斥X說:「拎埋我個處…強姦我…」更威嚇要公開與X的床照,令X及其公司的聲譽受影響。X最後報警,女被告於2021年10月6日被捕。

女被告稱X曾求她當一世情人

女被告早前自辯時稱,與X交往時,X曾要求她「做佢一世嘅情人」,被告自言因「因為我都愛佢」,故表示願意。二人於2021年2月20日到酒店用膳,但她不勝酒力,X帶她上房休息,並把她強姦。被告稱她事後感到生氣,但又想到:「我報警佢會好憎我,我會無咗呢個男朋友,個陣我好愛佢」,最後沒有報警,之後亦繼續與X來往。

堅稱愛X非為錢

被告又稱,雖然她已婚,但她與X性交前,不曾與丈夫發生過性行為,但她與X發生關係後,擔心懷上X的孩子,才主動提出與丈夫進行性行為。被告又堅稱愛X而非他的錢,她繼續找難X只是想刺激他。

官指被告與X合照不似被強姦

葉官裁決時不信被告說法,又指若事件如被告所言,首次性交是遭到X強姦,但從她當天與X所拍的照片,二人完事後,被告仍親匿地靠在X肩膀,並拍下張親密照片,被告雖曾解釋因為她要記下她的第一次;但法官指被告在X離開後不久,便在WhatsApp向X要求經濟援助,訊息內容顯示其思緒行為清晰,不似是遭強姦的表現。

字裡行間無復合之意

法官又指,被告與X所發的訊息,不斷強調收到錢後就「一刀兩斷」,否則「後果自負」,認為其態度惡劣、決絕,不似在修補關係,認為被告只是想要錢,字裏行間絕無復合之意,因此裁定她勒索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4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