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私隱公署已聯絡英華:倘使用資料目的有變需取同意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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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華女學校為背景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被指妄顧學生意願披露其私隱,最終在爭議聲下暫停公映,個人資料私隱公署本周一(6日)主動聯絡學校了解事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現正收集與個集個案相關的資料,正等候學校回覆。她表示,《私隱條例》明文規定,倘使用資料的目的有變,需要取得當事人自願及明確同意,而相關「同意」亦可撤回。

▼2月5日 《給十九歲的我》暫停公映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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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9日)發表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去年工作報告。她表示,公署非常關注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的爭議,尤其事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為了保障相關同學個人資料私隱,已主動聯絡英華女學校了解事件詳情及蒐集與個案相關資料,並已去信學校,現正等候回覆。

鍾麗玲表示,目前不便作出進一步評論,希望了解情況之後,可向雙方提供適切意見,令雙方在保障及注重個人私人資料和符合《私隱條例》的大前提下,可以圓滿解決事件。她引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資料原則第三項有關個人資料使用的原則,除非得到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不可以改變資料的用途,只可將個人資料用於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

根據公署指引,「訂明同意」是指當事人明確及自願給予的同意。「默許」又或是不作回應,並不構成「訂明同意」。一般來說,當事人必須在有選擇的情況下作出的同意,才屬於「訂明同意」。

鍾麗玲又指,對於私隱公署而言,不論長幼、每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都應得到保障及尊重,相信如果大家可尊重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事情可得到解決。至於如何平衡法、理、情方面的考慮,她認為相關機構考慮。

至於會否就著紀錄片的拍攝手法作出指引,鍾麗玲則指,需視乎確實情況,有需要時不排除向學校或其他團體發出指引。

▼《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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