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虐殺案 3照顧者上訴被駁回 官指本案反映虐兒刑罰應提高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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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女童Z遭生父及繼母虐待致死,死前一天更曾被拋高至頭撞天花板,事後揭發其8歲親兄長亦曾受虐。Z的生父、繼母均謀殺罪成囚終身,同住的繼外婆亦虐兒罪成囚5年。3人均不服裁決,早前提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今(17日)頒下判辭理由,認為原審法官的引導陳詞並無不妥,另特別提到,本案是一宗狠毒和令人不安,且震驚社會大眾的案件,任何父母向無力反抗的子女,施以猶如本案的殘酷虐待,都不值得予以憐憫,認為本案反映出現時虐兒罪行最高監禁的刑罰需待提高。

三名上訴人:小兄妹的生父、繼母和繼外婆(即繼母的母親)。父親和繼母被裁定於2018年1月6日謀殺女兒Z,他們開審前承認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二人除謀殺罪囚終身,虐兒罪亦判監9年半;繼外婆則被裁定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指她於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1月6日,忽略當時8歲的男童X,及當時5歲的女童Z,判監5年。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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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繼母指欠證據指Z傷勢由誰造成

生父及繼母就謀殺定罪上訴時指,原審法官黃崇厚錯誤就虐待事件與死亡的「因果關係」作引導,指控方只需證明兩被告行為超於「最低限度的原因」導致Z死亡,但本案缺乏證據指向Z的個別傷勢是由哪一個被告所造成,原審應讓陪審團考慮,事件有否發生;若有發生,與哪一名被告有關,及相關行為是否導致Z死亡的原因。

法官指證據確鑿難有另一結論

上訴庭法官麥機智、薛偉成及潘敏琦,在書面判辭指,原審在引導時多次提醒陪審團,假如他們認為兩被告個別行為是「重大」的致死原因,便可達至有罪定論,「因果關係」的引導並無不妥。辯方原審時亦無爭議二人行為導致Z死亡,即使有這方面的爭議,也是證據確鑿,鑑於本案性質、規模及涉案時段,難以想像陪審團會得出兩被告沒有預期其行為的後果這一結論。

親父繼母部份短訊內容。(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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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外婆同審令陪審團聽到虐兄證供

此外,上訴方爭議生父和繼母開審前已承認殘暴對待X的控罪及案情,謀殺罪審訊,應只集中在二人針對Z的行為。惟因繼外婆否認殘暴對待兒童罪,需與生父和繼母一同受審,陪審團從而得知二人殘暴對待X的證供,因此構成偏見。

官指辯方原審時未提爭議

三位法官則指,辯方原審時並無提出相關爭議,而且原審作引導時曾解釋,有關X被生父和繼母虐待的證供,只是要讓陪審團理解事件的整體背景,並特別提醒陪審團不應依賴涉及繼外婆的證供,推斷生父和繼母干犯謀殺罪,拒納上述理據,因此拒批上訴許可。

女童Z的畫作及手寫字。(詳看下圖)

法官明言此等父母不值得憐憫

判辭特別提到,本案是一宗「狠毒和令人不安」、震驚社會大眾的案件,身為父母理應愛護及保護子女,卻對無力反抗的子女施以殘酷虐待,導致一人身亡,另一人烙下永久的心靈創傷,此等父母不值得予以憐憫。鑑於本案Z和X的受虐情況,三位法官重申,現時虐兒罪行最高監禁10年有待提高。

繼外婆甚麼都沒做判刑無過重

至於繼外婆就殘暴對待兒童罪的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則指,繼外婆在家中並非沒有話語權,她是一名有工作的女性,同時是一名母親,最少都能約束女兒(即Z繼母),阻止虐待幼童的情況發生,但她什麼也沒做,明顯沒有盡其繼外婆、甚至是作為一個人的責任。本案令人厭惡的地方,是家中只有X和Z受虐,同住的Y(即繼母親女)卻免於煎熬。因此,三位法官認為繼外婆的刑罰絲毫不會過重,同樣駁回申請。

案情編號:CACC 89、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