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施德來稱曾參考譚耀宗文章 認為否決預算案屬賦予權力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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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今(11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案發時為民協主席的施德來繼續作供。他指當時看過很多資料,包括譚耀宗和戴耀廷於2020年所寫的文章。譚談及否決預算案時稱:起草的原意,是由選民作抉擇。施認為其意指,若立法會和特首出現嚴重分歧,其中一個解決方法,就是解散立法會後重選,讓香港人揀選合理的一方。他從而理解,以不同理由否決預算案,亦屬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施又稱,一直視否決權是和政府談判的籌碼,強調民協有機制審議預算案的機制,否決與否會由黨決定。

被告施德來稱當時有參考譚耀宗及戴耀廷的文章。(朱棨新攝)

譚提到起草原意是由選民作抉擇

施德來作供時,就理解《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涉案時看了多篇文章。其中一篇為2020年3月譚耀宗受訪的文章,譚提到根據《基本法》條文,如立法會兩度拒通過預算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譚指:「當年起草原意是由選民作抉擇.....我們當年考慮到,會否是特首做得不好呢?或者是立法會多數派試圖留難特首?我們想取一個平衡,讓選民(透過重選)決定哪方合理。」

施認為,若立法會和特首出現嚴重分歧,其中一個解決方法就是在解散立法會後,立法會重選,讓香港人選揀哪一方是合理,從而解決憲制危機。

戴提到解散立法會政府仍可運作

施又參考過另一篇由戴耀廷所寫的文章,該文刊登於同年5月5日,題為《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戴亦有和譚耀宗一文相類的看法,戴指:「若行政長官真的要解散立法會,他按第51條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施稱他因而理解,此情況下政府仍可維持一定運作。

施德來指譚耀宗提過起草《基本法》時,考慮到若出現嚴重分歧,應交由選民抉擇。(資料圖片)

認為否決預算案屬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此外,戴的另一篇文章《「支持否決」不能成為DQ理由——再論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當中提到:「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投票反對財政預算,是完全在基本法的條文之內……」施因此認為,以不同原因否決預算案,都屬《基本法》的權力。

他指,譚耀宗是《基本法》的起草委員,戴耀廷則是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因此相信相關說法。當時他理解運用否決權,包括否決預算案,都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認同爭取五大訴求

施又稱,同年5月8日收到九東的協調機制文件,其中第二點包括「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官李運騰問,根據施的說法,九東協調會議中沒有討論運用否決權,但戴把運用否決權加入協調文件,寫成是協調的最終共識。李官問,戴是否在協調共識上「僭建」,其做法可遭非議,施指當時覺得可商榷,但他認同爭取五大訴求,並認為此點非綑綁式,因此未有反對。

施德來稱他認同爭取五大訴求,至於否決預算案則只是談判籌碼。(資料圖片)

視運用否決權是談判籌碼

施又認他在5月收到協調機制文件時,是默許說法,並形容他至6月時「仲進取咗添。」施解釋,《墨落無悔》聲明書於同年6月出台,當中用字較九東的文件協更直接,他亦有簽署,因此認為當時自己更為進取。法官陳慶偉問施,有否看過戴另外多篇文章,施透露看過戴的文章《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但他不相信戴的推論。施稱會視運用否決權是談判籌碼,爭取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未想過真的運用否決權

施又指,九東協調文件就否決權寫上「積極運用」,聲明書則使用「會運用」,他認為是較進取,但並非表明一定否決,或綑綁他人運用否決權。他又指,民協有審議預算案的機制。而當時預算案尚未出台,民協就此尚未有立場。

被問及對「35+」的願景,施指望民主派可取得立會過半,時任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舒緩市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但他強調民生亦很重要,當時末有想過真的否決預算案。

16名受審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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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表證成立的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已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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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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