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案 夫婦事發前粗口指罵男事主 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周
馬鞍山2019年11月發生「火燒人」事件,一名男子疑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時,在天橋與群眾爭執,遭人潑燃料點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指罵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二人在原審時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林希維重新考慮。林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9日)在東區法院裁定二人罪名成立,並指考慮到當時事主被人打至血流披面,兩被告挑釁叫嚷,不論政見為何都應被譴責,判處兩人各自監禁5周。辯方申請兩被告保釋等候上訴,但林官拒批申請,二人需即時服刑。
女被告陳海雲(37歲)及男被告鄺耀文(4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裁判官指兩被告喧嘩實屬「火上加油」 存在致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
裁判官林希維今在裁決時指,經考慮上訴庭提出的疑點後,可裁定二人涉案喧嘩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事主X和在場其他人使用武力。正如上訴庭所言,案發當日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因政見不同而引致的衝突時有發生。當日兩被告作出喧嘩行為前,X已與他人在橋頭處發生肢體碰撞,及後X走到橋中央時,仍與路人繼續對罵,此時雖然有人勸交,但亦有人向X叫嚷:「係咪想打?」明顯是挑釁X隨時動武,兩被告喧嘩實屬「火上加油」。
林官續指,當次被告向X說:「你走啦,中國人!」等說話時,X打算上前理論,這一刻已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林官不接納辯方所言,X只是言語上不甘示弱的人、「空有一把口」,因從涉案片段所見,X早在案發前已與人起爭執,即使在場的確有人勸交,惟現場依然有人情緒高漲。由於本案控罪屬預防性質,兩被告喧嘩行為,的確存在致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 ,因此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辯方指案件至今近4年 經歷上訴至發還重新裁決 折騰兩被告
辯方律師求情時力陳,本案嚴重程度未至於要判處監禁式刑罰,兩被告沒有作出投擲物件等實際行為,況且上訴庭已排除,二人喧嘩引致黑衣人點火的可能性。再者,當時X曾折返橋上,語帶挑釁以粗言與人對罵近5分鐘。雖然法庭裁定兩被告行為「火上加油」,但律師形容:「個火唔係第一同第二被告搞出嚟。」二人只是在事件最後階段忍不住喧嘩,目的只是想讓X面目無光地敗走,有別於其他無故叫囂的人,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辯方續指,案件至今已近4年,由脫罪、上訴至發還重新裁決,經歷幾番波折,「折騰咗兩個人一段時間」,控方亦有延誤。主控官回應稱,律政司花了16個月草擬上訴文件,但強調並非因為疏忽或故意延誤,而是因為當時律政司需要應付「海量級」社運案的上訴或覆核程序,在如此特別的社會背景下,才會花上較長時間。不過控方同意,事發至今已近4年,法庭絕對有權行使酌情權格外開恩,寬大處理。
林官判刑時則指,案發時社會環境惡劣,不同政見人士因各自取態發生爭拗,當日X被黑衣人打傷致血流披面,在天橋上以寡敵眾,惟兩被告挑釁叫嚷,不論政見如何,二人行為都應被譴責。林官亦指,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本案背景、二人言行內容態度、當時社會環境,以及兩被告如何引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監禁式刑罰屬唯一選項,遂以6周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控方延誤酌情扣減1周,最終判兩人各囚5周。
辯方在判刑後,申請兩被告可於等候上訴期間獲得保釋,惟林官指案件沒有合理上訴理據拒絕申請。
原審官指事主粗鄙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案件在2020年開審,當時林官裁定二人罪脫,認為兩人指罵事主是想讓X敗走,沒有意圖令他受傷,X當時與群眾對罵,其言語粗鄙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認為他沒有半點驚慌。
高院官指兩被告喧嘩火上加油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認為X當時情緒激動,兩被告的說話可能會加劇衝突,令X動武。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在場人士曾勸X:「講還講,唔會郁手。」旁人認為X相當可能出手,但原審並無考慮這點,而且當時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兩被告喧嘩屬「火上加油」。
被告律師指無加劇暴力事件的發生
案件發還至林官再考慮,代表兩名被告律師指,兩被告案發時沒有提及使用武力,無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且案發日非示威日子,當時在場大多是街坊,非全部「黑衣人」,無參與對罵。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