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開審|辯方指控方逾期檢控煽動罪 認為法庭無權審理

撰文:朱棨新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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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涉違國安法,他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共四罪,今(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為首宗涉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先會處理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等法律爭議。

代表黎的律師今先作陳詞,指黎面對的煽動罪名設有檢控期限,控方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但指控方未有在期內提出檢控,認為法庭無權審理有關控罪。

辯方明天將繼續陳詞,之後會由控方作出回應。

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歲)和另外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共被控4罪,包括1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下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兩項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下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和1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下稱勾結外國勢力罪)。

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已被關押三年的他出庭時精神不錯,但較以前明顯消瘦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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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較前消瘦但精神不錯

黎智英今早10時許在4名懲教人員看守下步入法庭,他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藍色襯衫。黎較早前消瘦,但精神不錯,他步入法庭時向公眾席點頭,公眾席多人向他揮手,他則以手指指向對方。他坐下後,不時望向旁聽人士,並戴上耳機準備聆訊。

黎改聘新西蘭有御用大律師資格律師代表

此外,黎智英原本有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其後引致人大釋法,他最終亦未能聘用Tim Owen。他今改聘一名在港有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大律師Marc Corlett,Corlett於2016年在新西蘭取得御用大律師資格,2020年正式獲准在香港執業,他亦成了黎的律師團隊成員之一。

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 (左一),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前,右一)及關文渭(左二)。(林靄怡攝)

法官澄清未見辯方要求視像證人

法官杜麗冰甫開庭便表示,上星期有傳媒報道指法庭拒絕辯方申請,以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作供。杜麗冰指,跟據法例要求,該申請需在交付程序後42天內作出。在本案中,辯方未有作出相關申請。黎的律師亦回應稱,未有相關申請。

指控方未在檢控期內提控煽動罪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首先陳詞,他指律政司檢控黎的首項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犯案時間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然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的相關條文,這項控罪設檢控限期,並須在6個月之內提出檢控。若控方要從2019年4月1日起計,便須在2019年10月1日前作出檢控。

認為法庭無權審理該罪名

即使法庭不接受以上說法,若以控方所指干犯煽動罪的最後日期為2021年6月24日,控方亦應於2021年12月24日前提控,然而控方是在同月28日才加控煽動罪,當時已超過檢控期限4天,因此法庭沒有司法權審理這項控罪。

主審黎智英案的3名法官。(詳看下圖)

杜官質疑煽動可能涉及不止一次事件

法官杜麗冰質疑,煽動罪可能涉及一連串犯罪行為,有別於串謀謀殺等只涉及一次事件的罪行。若按辯方說法,被告首度「實踐(consummate)」干犯煽動罪行,6個月後再實踐的相類罪行,便不會在檢控範圍之內。

法官李素蘭亦問到,應就每一篇文章,是否應分開檢控不同控罪。彭回應指若相關罪行未完成,便沒有此時限問題,但若該罪行一經實踐,檢控期限便開始計算,並強調設置檢控期限的目的,是要防止控方等待被告累積罪行及延誤檢控。

有外國領事及公眾人士一早到法院外輪候旁聽。(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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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續問時限的計法

法官李運騰指,假設兩人在某時刻達成及執行協議,第三者在6個月後加入,該第三者是否可以「脫身(get off the hook)」不被檢控?彭回應指,控方可考慮該第三者是否和另外兩名共謀者達成其他協議。法官李素蘭追問,辯方說法是否代表控方提出檢控後,便不會有其他串謀行為?

彭解釋說,假如罪行只橫跨6個月,控方沒有必要再作檢控,但若被告首度干犯控罪的6個月之後再犯,控方便要考慮另作檢控。他重申檢控時限不只適用於單次性罪行,亦適用於持續性罪行,否則等同削弱(emasculate)《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有關檢控時限的條文。

彭指控方不能用串謀提控以避過檢控期限

法官李運騰亦問及,若該被告不在港,控方便無法提出檢控。彭回應指,此屬立法機關需處理的問題。李官亦指,根據辯方的說法,「提出告發(institution)」不屬開始檢控程序,需由被告親身到法院應訊開始計算,但若涉及串謀情況,被告仍可繼續在港干犯罪行。彭則說控方不可控以串謀的控罪,避開檢控時限的限制。

黎智英的囚車在警方嚴密保安下押送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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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指控方選擇用串謀提控便要承擔後果

法官李運騰便指,如果被告干犯一連串罪行,控方將每項罪行分成獨立罪行檢控,便會出現首項控罪失效,其他控罪未失效的情況。彭確認此說法,又指控方大可分開以「實質罪行(substansive offense)」起訴黎,但他們選擇控以「串謀罪」便須「承擔後果」,受制於檢控時限。

杜官追問,辯方說法是否指控方意圖以「串謀罪」繞過「煽動罪」所設檢控時限?彭回應指,他並不是要說控方有此「邪惡(diabolical)」動機或要濫用檢控程序,純粹是指檢控時限已過。

相關法例列明時限已過便不能檢控

案件下午續審時,辯方續就涉案控罪用字的定義陳詞。彭透露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通知法庭打算加控黎,翌日再發信通知黎,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有關煽動罪的條文,控方必須在被告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檢控程序;第159D條亦明確指出,一旦相關法律程序的時限已過,控方便不能提出檢控。

控辯雙方就開始及提出檢控詮譯不同

彭續指控辯雙方對條文中「開始」及「提出檢控」的詮譯不同,控方認為兩詞均指控方「提出告發(laying of information)」的一刻,即控方去信法庭申請加控當天;辯方認為兩詞應解作:「被告就該控罪被帶上法庭應訊」一刻為准,即是黎於12月28日提堂時被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當天。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須在成文法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訴及告發。彭則指只有很少控罪會訂明時限,倘若第26條適用煽動罪,立法機關毋需再訂立《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就煽動罪設下檢控時限,否則第11條便是多此一舉。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到庭。(江麗盈攝)

彭舉出多國案例印證說法

彭繼而列舉多項海外案例印證這個說法,但法官認為該些案例只針對個別條例或者案情,相關地區的司法程序亦是有別於香港。另彭指從其中一項案例可見,法庭不應只著眼於檢控的行政步驟,反而應針對控方作出的實際檢控行為,即是正式加控一刻。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今亦有到庭,並坐在控方的律師團隊後方,期間不時低頭和合眼。

案件明續。

黎智英案今早在西九龍法院開審,警方加強法院外保安。(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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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則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關文渭,三名公司則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案件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而黎智英自2020年12月3日被還押,期間一度獲批保釋但後被撤銷,至今被還押逾1100天。

在聆訊完結前,杜麗冰指因農曆新年假期,明年2月12至16日將不會有聆訊,同月19月才再續審。

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