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拘5人涉2019年向前線提供武器 1男3女獲准保釋候查
警方國安處周二(28日)拘捕2男3女,年齡介乎32至60歲,涉嫌「協助及教唆暴動」、「串謀煽惑暴動」、「煽惑暴動」、「妨礙司法公正」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警方今日(31日)表示,早前被捕的1名本地男子及3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32至60歲)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周二(28日)召開記者會,指被捕人士涉嫌在2019年底為參與多區暴動的前線暴徒製造及提供武器,意圖造成嚴重傷亡。其中,34歲男被捕人亦涉多次在社交媒體發佈煽動文章,煽動他人憎恨香港特區政府及作出不守法行為;50歲被捕女子涉妨礙司法公正,企圖協助一名男被捕人士移走可能與案有關的證據。警方在案中檢獲25萬元,懷疑與案有關。被捕人士現正被扣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據悉,其中一名被捕人是明愛醫院、羅湖口岸爆炸案中,脫罪的男被告吳子樂。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及是否有被捕人士是早前爆炸案脫罪者之一,警方指案件仍在調查中,不便透露,但本案為一單全新案件,獨立於其他案件,是基於全新證據作出調查。消息則指,警方一直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持續追查與「黑暴」有關的反中亂港案件,近日於調查當中取得關鍵證據,遂進行有關拘捕行動。
消息又指,昨日有途人在黃大仙區目睹有警察拘捕一名男子,疑為本案其中一名被捕人,該男子被捕時奮力反抗,並高呼自己名字及電話號碼。案中另一女被捕人疑知悉事件後,因企圖協助被捕人銷毀證據,涉「妨礙司法公正」被捕。
警方強調,任何參與或支援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士,均屬嚴重罪行。涉及暴動和煽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10 年。香港警方會依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明愛醫院、羅湖口岸爆炸案 8人中5脫罪
2020年初香港接連發生爆炸事件,包括明愛醫院急症室及羅湖站,一周內均有物件爆炸,警方約一個月後拘捕多人,疑與上述兩事有關,更懷疑策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會上施放威力更強炸彈。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時任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
案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條例》下的罪名,餘下一人則涉企圖製造炸彈,8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經逾160天審訊,陪審團退庭3天半,商議共28小時,裁定首7名被告的就《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罪名不成立,但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立。其餘5被告的罪名全部不成立。
案件於10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仲衡斥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判被指是案件首腦的首被告何卓為入獄18年,其餘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判囚16年8個月。
就 5 人獲判無罪,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早前會見傳媒時表示,會與律政司就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他又強調,法庭早前已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代表法庭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層面已經充足,也足以要求被告就他們的指控作出答辯,未來警方會繼續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進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