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康城拆主力牆 屋宇署:視乎調查或刑事檢控 律師解責任誰屬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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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裝修時拆毁部分主力牆,惹其他住戶和網民關注會否影響大廈結構安全。屋宇署今晚(29日)發稿回應事件,指出單位有違規,包括拆去約720毫米闊、2150毫米高的200毫米厚結構牆,以安裝一道新門。該署正就事件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展開全面調查,將會視乎調查結果,向涉事人士採取懲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大律師陸偉雄拆解在事件中的刑責問題,指出要先了解誰是「始作俑者」,以決定誰人責任較大。

涉事單位的設計師在完成裝修後的影片曾出鏡受訪,講述設計理念。(網上片段截圖)

究竟在今次單位拆去部份主力牆的工程中,涉事業主抑或是工程負責人有較大的潛在刑事責任?陸偉雄接受《香港01》訪問時分析雷同個案,並非以涉事者的身分去決定責任,而是要看誰是出主意的「始作俑者」。他解釋,一般業主未必會知道單位內哪幅是結構牆,要靠較熟悉單位結構、有圖則的建築公司或工程判頭提供意見,因此工程人員或判頭是「責無旁貸」,因為他們要根據圖則而做設計或提供裝修建議。

屋宇署人員到場了解。(黃學潤攝)

陸偉雄相信,屋宇署會調查是誰人提出要拆毁涉事結構牆、又是誰人落實拆牆建議,再決定需否提出檢控,或者檢控什麼人,不排除業主和工程負責人均會被究責。他以「業主不知想拆除的是單位結構牆」為基礎,提出兩個假設情況,作進一步解釋:

情況一:業主提出拆牆,工程負責人未有阻止,直接按要求行事,則知道該幅牆為結構牆的工程負責人較大可能要承擔責任;而業主因不知情,所以沒有犯罪意圖,故被檢控的機率就較低。

情況二:業主提出拆牆後,工程負責人表明不可拆毁結構牆,惟業主仍堅持拆牆、甚至表示責任自負,則除了工程負責人有責任外,已經知情的業主同樣有責任,雙方均有可能被檢控。

大律師陸偉雄拆解在今次日出康城首都單位拆主力牆事件中的責任問題。(資料圖片)

其他業主理論上可索償 若單位現裂紋或加強索償基礎

至於賠償問題,陸偉雄表示,理論上其他單位的業主可以因為在今次拆牆事件中蒙受損失,而向涉事單位業主或工程負責人索償,惟實際上損失難以量化,故索償亦有難度。因為目前屋宇署表示,視察後認為整體樓宇結構沒有危險,加上單位已在進行加固工程以改善受損情況,即使其他單位的樓價是在拆牆事件被揭發後才下跌,仍難以證明樓價下跌就是與拆牆事件有關,因而較難以此為由索償。

有工人將固定支架搬到涉事單位。(日出康城首都業委會前主席張志董提供)

不過,陸偉雄建議大廈其他單位的業主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例如「得閒留意下幅牆究竟會唔會出現咗裂紋」,或出現不尋常的石屎剝落等問題,如出現這些問題,索償基礎將會變強。

若果其他單位的業主確實有意索償,陸偉雄指出,一般是會向涉事單位業主索償,因該業主起碼「有層樓、有磚頭揸手」,索償者可要求他賣樓賠償,即使對方不賣樓也可「釘佢契」;雖然被索償者可申請破產便毋須賠償,惟破產或非兒戲或小事,因為會影響一生信譽,即使破產期完結,仍可能因為信貸紀錄已變差,大至買樓做按揭、向銀行貸款,小至申請信用卡,都可能不獲銀行受理。至於向工程公司索償亦非不何,惟公司一旦清盤,便再沒有任何索償對象,因此較少人會向工程公司索償。

屋宇署今晚(29日)回應事件時,確認涉事單位有違規,包括拆去約720毫米闊、2,150毫米高位於客廳與睡房之間的200毫米厚結構牆,以安裝一道新門。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涉事單位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委任認可人士提交修繕建議書(包括評估有關改動對整體樓宇結構的影響)、建築工程圖則,並在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後修復受影響部分。

單位原是三房設計,設計師將三房連走廊一併打通,改為一間大的主人套房及衣帽間,而主人房門亦改動位置,因此設計師打穿客廳及睡房之間一幅牆壁,改為房門。(網上影片截圖)

屋宇署表示,人員於涉事單位上層及下層單位視察後,認為整體樓宇結構沒有危險,亦得悉涉事業主已主動安排承建商於該道新門橫樑下安裝臨時支撐。該署會繼續嚴肅跟進,以確保有關法定命令獲得妥善遵辦,亦已就有否單位違反《建築物條例》展開全面調查,將會視乎調查結果,向涉事者採取懲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涉及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包括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有關豁免審批工程的規定,或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小型工程,有關人士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圖則,圖則獲批准及得到同意展開工程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而今次事件涉及拆除部分結構牆的工程,並非豁免審批工程,亦非小型工程。該類涉及結構牆又未經屋宇署批准的工程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業主有責任確保其樓宇無僭建物及不可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如欲進行樓宇加建或改動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需否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住客及樓宇結構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40萬元。如果有關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本署發出的法定命令,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