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轟元朗餐廳賣過期飲品 店員回應荒謬 賣過期食品不一定犯法

撰文:番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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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試過於餐廳食到過期食品?日前有網民於社交平台上發文表示自己光顧一間位於元朗的日本餐廳時發現,餐廳送上的飲品已經過了「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Po主表示自己平常亦會食用已過最佳日期的食品,但於餐廳食到「真係第一次」。但當Po主向店員講有關飲品過期的事,店員的一個回應卻令Po主嬲到爆炸!

《愛·回家之開心速遞》劇照)

近日,有網民Facebook專頁「中伏飲食爆料區」中發文表示自己日前到一間位於元朗的日本餐廳食飯,自己於點餐時另外加錢購買了一支水果酒,但當喝飲品時,卻發現水果酒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用日期。但當Po主向店員表示飲品已過期時,店員竟回答「呢個係生產日期,可能批貨印錯咗」,其後又指「批貨係新返,唔會到期」,倘若Po主擔心便換給她。

圖自Facebook專頁「中伏飲食爆料區」

店員的回答令Po主即嬲到爆:「自己平時都會食過左best before嘅嘢」,但「餐廳真係第一次」,況且該飲品並不是餐飲,而是需要加錢,自己並沒有想過會「俾過左best before嘅我」。但令她最生氣的是店員竟然「講大話」,訛稱該日期是「生產日期」,更稱是因批次印錯。Po主表示其實只要店員講句「唔好意思,換返俾你」,事情便能解決,但店員卻要「死撐」,則令他十分憤怒。Po主更補充該店曾有「前科」,自己上一次光顧的時候曾有款飲品並沒有到期日,自行到超市找到該款飲品才發現,原來只是餐廳飲品的到期日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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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一出即引起網民熱論,有網民表示「佢地連印錯都講得出」,更建議Po主「拎呢張相問下代理係咪成批印錯」。有網民則表示難以想像餐廳的食物質素「其實嘢飲都咁,你諗下佢比咩你食?」有網民亦表示雖然Best Before並不是不能食用,但「要講清楚,不能亂噏」,並不能講大話稱食品沒有過期。有市民表示「應該報食環啦」,「印錯好似係唔買得」。其實best before(此日期前最佳)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有甚麼分別,而販賣這些食品又會否犯法呢?

圖擷自食物安全中心網站

其實香港市面上我們所看到的食物和用品主要都是使用「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和「此日期前最佳」兩種標籤來表示食品的保質期。根據食物安全中心所列明,通常類似麵包、肉類製品、牛奶、即食沙律等這些很快變壞的食品都會標上「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關乎食物安全,即表示當食品過了當天,則不能食用否則會有風險。而另一個標籤「此日期前最佳」大家大多會在一些冷藏、乾製、調味料中發現,此標籤則關乎的是食物品質而非安全。食品在過期後仍可供安全食用,但品質可能並非最佳,味道及質感也可能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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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販賣這些食品會否犯法,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第5(1A)條,任何人售賣已超逾「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品,即屬違法,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但若販賣「此日期前最佳」則並不違反第132W章。但若刪去包裝上的食用日期和懷疑拆去原有的包裝後,再重新包裝出售的話,而該人並不是原本負責施行規定而在食物或藥物上加上標記或標籤的製造商或包裝商,根據第132W章第5(1B)條,則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標示使用日期不清或不全和沒有標示使用日期則會違反第132W章第4A(1)及5(1AA)條,可判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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