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涉性侵智障女院友 事主受創康復無期 張及康橋須賠119萬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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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於2014年在院舍內性侵中度智障女院友被捕,但因女院友無法出庭作供獲撤罪。女院友家人其後向張及康橋之家民事索償134萬,案件去年7月進行聆訊,事主母親庭上怒斥張是「害人蟲」,指女兒被性侵後出現失禁、撞頭等行為;張則表示事主「出哂名難照顧」,又稱當日知悉其母會到訪,若要非禮也不會選在當時犯案。惟警方卻在張的辦公室找到沾有事主基因的紙巾,且有張的精液。

區院法官黃若峰今(25日)頒下判辭,認為女院友確曾受過創傷,裁定代女院友勝訴,又因女院友康復無期,終生要接受治療且需全天候照顧,下令張及康橋之家需賠119萬,張須付七成賠償,即約83.6萬元。

原告(下稱:事主)由其母親代為入稟;3名被告依次是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團有限公司。智友在審訊過程中,已與原告方達成和解。

被告張健華自辯時反指事主出名難照顧。(凌子淇攝)

事主智商與小童相若

被告方爭議事主證供可呈堂性,包括案發後她與康橋之家保健員的對話、與心理醫生的錄影會面,以及她向其母親的談話內容。黃官指事主智商與6至9歲小童相若,觀乎她與心理醫生及保健員的片段,事主行為猶如小孩,表達有些困難,她亦是在保健員及心理醫生「誘導」下給予證供,例如保健員曾直接問她有否被張摸胸,因此不會接納該兩則片段。

向母陳述與紙巾科學鑑證吻合

至於事主案發後向母親的陳述,黃官認為二人對話簡單直接,過程中母親沒有任何「誘導」,事主當時說:「張生拎咗條嘢出嚟喺度整」及「整屙尿嗰度」,與院友錄影的短片相符,亦吻合科學鑑證報告結論,指向辦公室垃圾桶內染有張及事主DNA的紙巾,故此接納這些陳述。

報告結論認為事主曾經歷創傷

被告又爭議事主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該報告基於事主母親的陳述撰寫,認為報告已假定性侵事件屬實。不過黃官認為重點在於報告結論,指向事主若非曾經歷創傷性事件包括性侵,不可能會有創傷後遺症及精神分裂,被告方從沒指出事主當時遇過其他創傷性事件。

張要事主入房無理由要關門

相反,黃官認為張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即使接納張因想告誡事主不要再掟物品而叫事主入房,也沒有理由要關上房門,及不安排其他員工在場。此外,張在首份書面供詞從沒提過房內發生的事,第二份供詞也只是草草帶過,黃官指看不到張有何合理原因不在最早機會釐清事件。

張的辯解匪夷所思十分可笑

黃官續指張在庭上的解釋,亦與院友的錄影片段不相符;另張稱當時因與智友其他股東有糾紛而被院舍司機誣陷,也是極為牽強。張又辯稱辦公室內沾有事主DNA的紙巾,是因事主吐痰、打噴嚏、吐口水等造成,黃官反駁指報告檢驗的是精液,直言張的說法匪夷所思,十分可笑。黃官因此裁定張的確曾經性侵事主,案發時並曾拿出下體觸碰事主私處,及後亦曾射精。

康橋之家明顯違管託責任

至於康橋之家的律師指,康橋將院舍營運責任委託於當時仍未註冊社工的張,不知道會有性侵風險,亦因成本問題沒有安裝閉路電視,故此沒有違反管託責任。黃官認為康橋沒監管張已會構成風險,尤其張的辦公室位於女院友樓層,包括事主在內的女院友亦有智力障礙,而且辦公室內沒有閉路電視,其他員工難以監管;再者康橋之家大可使用其他成本較低的有效方法監管,例如規定若有女院友進入辦公室,房門必須長開,並有男員工在場等,由此可見康橋之家明顯違反管託責任。

事主需全天候看管及終身接受治療

黃官再就賠償金額作出分析,根據精神科診斷,事主案發後患創傷後遺症及精神分裂,相信日後難以治療,即使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也只能防止情況惡化,不預期能康復至可以重投庇護工場工作的程度。她的言行混亂,並有暴力傾向,需要全天候看管及終身接受治療。

張及康橋堅持爭辯令事主家人重歷不快

黃官認為事主是一名容易受害的人,張違反誠信的情況十分惡劣,又特別提到張及康橋堅持毫無爭辯之處的抗辯理據,無疑令事主家人重新經歷一段不愉快的回憶。考慮到事主案發後受傷程度,再計算原告索償的「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賠償」、「加重損害賠償」、「收入損失」等,裁定張及康橋須向原告賠償119.47萬,並從入稟當天起計算利息,兼付訟費。

「康橋之家」曾發生多宗事故,後來成了史上首間遭社署釘牌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前院長張健華則是歷來第2位遭永久釘牌的社工。(資料圖片)

張辦公室內找到沾精液紙巾

案件去年7月審訊,庭上透露事主至今仍受創傷無法作供,但本案仍有多個強烈證據,包括警方曾在張的辦公室垃圾桶內,找到一張沾有精液及被告體液的紙巾。

院友曾拍到事主在張辦公室彎下身

事主母親庭上供稱,康橋其他院友曾拍到,女兒曾在張的辦公室彎下身,後方則有一名白衣男子從後抱緊,該男子曾有扣褲頭的動作。事後女兒食飯時哭泣,並憶述張當時脫褲後「拎條嘢出來整」。事主母親怒斥張是「害人蟲」,並稱事主以往能寫出家人名字,但現在會「瀨屎瀨尿」。

張指事主出名難照顧

張健華則自辯稱,事主事主「出哂名難照顧」,曾在案發前約兩周,因被母親拒絕帶回家,而將飯碗掟落街。事發當日,張得悉事主母親會在到訪,故叫她入房提醒她勿再把物品掟落街,但否認曾性侵她。

案件編號:DCPI 64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