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涉非禮八旬婦 被告稱警閒聊後為他撰口供 裁罪名不成立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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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涉嫌清晨非禮八旬女晨運客案,今(24日)在沙田法院續審,被告聲稱受警員威迫下作招認,他今上庭自辯,稱被捕當天一出門口便遭4至5名自稱警察男子包圍,他們未有出示委任證,又問他知否天橋發生了非禮案,又稱可告他爆竊及搶劫等,他只說:「嗰晚可能飲咗酒,但唔知發生咩事。」後來到警署錄口供,有警員與他閒聊其背景學歷等,便為他撰寫口供,指他下午到旺角逛街及買酒,回家時因被阿婆阻住,推了阿婆幾下。但被告稱,他當日工作至晚上11時,不可能下午到旺角逛街,他並有八達通記錄作實。

裁判官裁定不接納警方為被告錄取的招認證供,下午即作裁決並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嘉駿(19歲,救生員),否認於2021年8月12日,在馬鞍山西沙路行人天橋非禮年逾八旬的女事主X。女事主昨供稱,她在天橋運動時,有黑衣人從後向她施淫,包括掩她嘴,及揸她的胸及下體,但她未有看到黑衣人容貌。

被告梁嘉駿否認非禮八旬晨運婦。(資料圖片)

甫出家門即被自稱警察男子包圍

辯方反對將被告向警方所錄取的口頭招認呈堂,被告並上庭講述他錄取口供的情況。他稱於2021年8月17日甫踏出家門,便有4至5人衝向他,他們自稱警察,但沒有出示委任證,他們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又問他是否知悉8月12日在天橋發生的非禮案。被告回答:「唔清楚。」警員便叫他站著等候,之後有一名警長上前向他說,該區最近經常發生爆竊及搶劫案件,若果他不認非禮,便會將這些罪名「砌埋落你度」。

怕被誣告便稱可能飲咗酒

被告說他當時害怕被誣告便說:「嗰晚可能飲咗酒,但係唔知咩事。」在場警員陳業成便拿出記事簿紀錄,又叫他抄寫聲明,他當刻只希望警員能盡快讓他離開,便應陳要求抄寫及簽署,但聲明在另一頁,故看不到陳在前幾頁寫了甚麼。

警員閒聊問背景後撰寫口供

他同日被帶到警署錄口供,他指警員23891與他閒聊,問及他的學歷及個人背景,之後便自行為他撰寫口供,再叫他抄結尾聲明,過程中從未施行警誡。他曾問該警員:「老爆老笠判幾耐?」警員說:「兩樣就判4年。」被告再問非禮的刑罰,警員稱最多罰款。被告便說:「係咁我寧願認非禮算喇。」

口供提及被阿婆阻住推咗幾下

辯方引述口供內容指被告曾稱:8月11日中午心情唔好,去咗旺角行街,行到夜晚,是旦入咗間便利店買咗6罐啤酒,是旦去咗個公園飲悶酒。翌日凌晨走路回家時,行到天橋發現好似行錯,點知前面有個阿婆阻住,我又心急返屋企,所以推咗阿婆幾下,推完之後我好驚,所以急急腳沿天橋落返西沙道,印象中推了阿婆背脊。

被告否認曾這樣說,又指當日警員只閒聊時問他8月12日有否飲酒,及如何歸家等,其餘一概沒有提問。

一直在工作下午未有到旺角

被告續解釋,案發前一天,他在大埔一個屋苑工作,晚上11時許乘小巴及東鐵到旺角與友人吃飯,及至凌晨2時才乘巴士回家,他的八達通有相關交易紀錄,所以口供指他下午到旺角逛街,及到便利店買酒等,那些時間他仍在上班,不會如此回答。

警員叫爽手未看清便簽名

控方質疑,被告出門被捕時,除了在他抄寫的聲明簽署,亦有在他招認的:「推咗阿婆幾下」的部份簽名。被告解釋,他簽署時沒有看過警員寫了什麼,因為當時在場數名警員都叫他:「爽手啦。」他只想:「嗱嗱淋簽完,嗱嗱淋走。」

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被告口頭招認及相關口供的爭議舉證成功,拒讓該些證據呈堂。

案發天橋蒹無閉路電視,警方只能以馬鞍山帝琴灣一帶的閉路電視追蹤疑行蹤。(資料圖片)

案發於8月12日警員卻寫成12月8日

裁判官裁決時指,拘捕警員陳業成作供時,先稱被告警誡下說:「推咗阿婆一下。」之後又改口指被告是說:「推咗阿婆幾下。」更令人憂慮的是,陳多次表示曾向被告重覆讀其口頭招認,惟他卻把當天日期寫成「12月8日」。裁判官指出,倘若陳真的有覆讀記事簿內容,理應察覺到這個錯處,加上他要被告抄寫的聲明在獨立一頁紙上,被告有機會沒有讀過陳的紀錄。

口供說法與被告八達通記錄不符

至於被告爭議他受到警員威嚇才會認非禮。裁判官分析指,被告承認警員沒有正式提及天橋非禮事件,這點確令人可疑,考慮到被告當時只得19歲,突被多名警員包圍,且他錄口供時間與其指稱被威嚇的時間不遠,加上他在口供的回答,與其八達通記錄不符。被告接受盤問時,在關鍵事項上沒受動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真的沒有作出口供上的回答,因此裁定相關證供不能呈堂

X未能說出疑犯衣著或是否戴眼鏡等

裁判官又指,事主X供稱她在晨運期間,有一男子經過,起初大家沒有理會對方,但10分鐘後該男子突然非禮她。被問到如何確認非禮她的是同一人,X稱她一邊繼續做運動,一邊「睄」該男子,知道他並無走下天橋,但她沒有見到疑犯樣子,在書面口供甚至說不出他的衣著、有否戴眼鏡等。裁判官相信X 實話實說,但認為她的視線並非一直看著橋上經過的男子,其觀察和辨認未如理想。

難憑閉路電視片判斷被告是疑犯

裁判官續指,雖然呈堂閉路電視片段鏡頭並非連貫,但當時街上沒有其他人,且被告承認部分片段拍到的男子是他,法庭可以順時序追蹤他的路線。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在天橋出現近乎形成「奇怪巧合」,惟關鍵在於能否將被告連至非禮X的黑衣男,而涉案天橋並無閉路電視,加上被告在街上閉路電視出現的時間與X證供出現分歧,難以放心推斷被告必然是疑犯,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14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