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規定民族學校用民族語言教學 全國人大:不合憲,已要求修改

撰文:蘇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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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9月間,內蒙古自治區推出新政策,要求當地以蒙古語授課的學校,自秋天起改用漢語教授小學語文、小學道德與法治科、初中歷史科,結果引起民眾強烈反彈。少數民族地區民族語言教學問題也引起關注。
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有地方立法規定少數民族學校用少數民族語言教學,這不合憲,已經要求其進行修改。

1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據悉,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開展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監督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資料圖片)

沈春耀介紹稱,一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工作中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認真開展合憲性、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對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違背上位法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等問題的,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糾正、作出處理。

其中包括,有地方性法規規定,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還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經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有條件的民族學校部分課程可以用漢語言文字授課。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上述規定與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關於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機關作出修改。

中國現行憲法關於少數民族地區語言文字有相關條文,但並無教育使用語言的相關條文。如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一条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一百三十九条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對於普通話,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去年秋季內蒙古推行通用語言教材,有民眾集會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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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教育廳2020年8月26日宣布,自9月新學年起,當地以蒙語授課的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語文課開始使用國家統編《語文》教材。今後兩年小學一年級的政治課、初中一年級的歷史課也將使用統編教材,並改用漢語授課。

新政策引起不滿,有蒙古族民眾擔憂傳統文化和身分將受衝擊,表示不會送孩子回校,還在通遼市、鄂爾多斯市、呼和浩特市等地舉行抗議行動。公安機關隨後懸賞追緝過百名參與者,指他們涉及尋釁滋事。另一方面,據內蒙古當地媒體報導,有官員不帶頭執行,造成不良影響,因而遭到處分

時任內蒙古教育廳廳長侯元強調,新政策不影響現有的雙語教育體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會議強調推進統編教材是必須完成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使用有利於築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此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會召開會議,會議強調,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是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措施;同時也要繼續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深入細緻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確保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教育部副部長鄭富芝曾對此事表示,學習普通話對民族有好處,現在部分民眾有不同看法,但這是暫時的,相信他們最終會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