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騙科技園案 黎及黃偉強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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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黎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以及1年9個月。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6日)下裁決。黎智英和黃偉強未有到庭,兩人亦沒有派律師出席。上訴庭裁定黎智英和黃偉強的定罪上訴得直,同時亦撤銷兩人的判刑。

黎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餘下18年要在他就本案的5年9月刑期後,即約今年6月,才開始計算。由於黎在本案的刑期被撤銷,變相他在違《國安法》案的20年刑期可提早開始計算,料其出獄時間可略為縮減。

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其1年9個月的刑期。

黎智英被指讓其私人公司共用壹傳媒大樓,被裁定欺詐囷技園罪成,被判囚5年9月,今上訴得直,獲撤銷刑期。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黃偉強被判刑1年9個月,他已服刑完畢,今被裁定上訴得直。(資料圖片/朱棨新攝)
壹傳媒大樓位於將軍澳工業邨。(資料圖片)

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構成刑責

上訴庭認為,根據盜竊罪的要求,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能構成刑責。本案中,力高雖佔用了處所,並違反了租賃條款,而蘋果印刷作為合約方,是有責任披露。然而上訴庭亦有考慮確立已久的案例,認為就隱瞞而言,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的事,租契亦沒有確主合約方需主動作出披露。

上訴人與科技園屬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

控方指租賃文件有相關條文或隱含條款,但上訴庭認為文件上無明文條款可作控方所指的詮釋,認為本案上訴人與科技園,屬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當中必涉商業決定,這關係未構成普通法則下的特殊情況,或特別要求合約方作出披露。

若控方說法成立會適用於工業邨所有租戶

上訴庭認為,若控方的說法成立,這情況會適用於工業邨內的所有租戶,但這是否反映了科技園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法庭對此持保留態度。而控方欲以普通法,指法人團體佰被視作通過主導者行事的說法,上訴庭認為,這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並非反過來將公司刑責歸於其人員。再者,法庭亦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的思想狀態。

最後認為控方未能解釋為何申請人等有獨立個人責任須作出披露,故裁定黎及黃等上訴得直。

黎上訴時指力高非完全不涉蘋果業務

黎智英上訴時陳詞指,涉案公司力高並非完全不涉《蘋果》的業務,該公司只是共用蘋果大樓,黎等 沒有披露責任。律政司卻指,蘋果印刷作為承租人,有責任向業主作出披露,黎作為令蘋果印刷不履行合約責任。

裁決前一晚已有人在高院外輪候旁聽席

黎及一名公司高層同罪成並判囚

兩名上訴人:黎智英(78歲)和黃偉強(64歲,前壹傳媒行政總裁)。二人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或蒙受不利。

黎及黃經審訊後,於2022年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名成立。黎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黃則判囚1年9個月。兩人同就裁決提上訴,黎亦有就判刑提上訴。黃已服刑完畢,故放棄判刑上訴。

黎另因違反國安法被判囚20年

此外,黎智英另涉違反《國安法》,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和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囚20年,其中2年的刑期和科技園欺詐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加監18年。

黎爭議力高亦有涉蘋果業務

在科技園欺詐案上訴時,黎的代表陳詞指,涉案租約沒有要求整個蘋果大樓作指定用途,即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力高雖然有涉及黎智英的私人業務,但亦向「壹傳媒動畫」提供會計服務等,並非完全不涉《蘋果》的業務。 此外,涉案控罪涉及披露責任,力高只是共用蘋果大樓,並非佔用大樓,因此毋須替力高申請牌照,黎智英等也沒有披露責任。

律政司指蘋果印刷未有履行合約責任

律政司回應指,蘋果印刷作為用地的承租人,需就其他公司佔用或共用用地,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而蘋果印刷在涉案時,曾向科技園申請27間相關公司使用處所的牌照,但未有就力高作出申請。律政司又指, 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作為工具犯案,從中獲益。他有蘋果印刷的控制和決策權,但他的作為,令蘋果印刷不履行合約責任。

案件編號: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