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冷靜期立法「冷靜」足廿年:又一個議而不決施政鬧劇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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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推出針對美容及健身業的法定冷靜期諮詢,諮詢期已於上月完結。由於建議觸動業界利益,美容業界在月初(5月5日)舉行「訴苦大會」,表示逾九成業界人士反對冷靜期立法,甚至有半數人表示不排除選擇結業應對。一般市民看在眼裡,或許會覺得荒謬可笑:正因為部分行業服務質素良莠不齊,多年來所謂業界自律毫無作用,因惡劣銷售行為引致的事件禁之不絕,冷靜期立法更顯必要。
不過諷刺的是,政府過往面對這類業界反對聲音,最後經常都讓步、讓步、再讓步收場。單論冷靜期立法,由九十年代末爭論到今日,前前後後近二十年,進展極慢之餘,立場亦大幅退讓,由最初適用於各行各業,演變到現方案只規限美容健身。對於稍後政府可能提出的立法建議,以至立法後的狀況,實在不能抱太大期望。

多個美容業商會聯合組成的「美容業冷靜期立法關注組」指,逾九成美容業界人士反對強制性冷靜期立法。(張美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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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銷售難搜證 消費者申訴無門

現今社會,即使消費者比以往更易得到消費品資訊,但商戶往往是在交易中佔優的一方,因他們掌握更多資訊,也主導服務提供的過程。即使發生不良銷售行為如誤導、威嚇,由於交易往往在密閉空間進行,搜證極為困難,控告不易,消費者申訴無門。有個別不良商人,更會針對老人、智障或其他無行為能力人士,以不良銷售手法詐財,多年來禁之不絕。

設立強制冷靜期,可讓消費者在不須提供理由下,重新思考交易決定,亦防止商戶刻意刁難避開退款。在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地,都有類似的法例。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今年1月,推出針對美容及健身業的法定冷靜期諮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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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010年提冷靜期 商界反對下觸礁收場

早在九十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香港社會已有冷靜期立法的相關討論,因為當時地產、保險等行業時有出現不良銷售手法,往後數年,關於美容、健身、電訊、時光共享旅遊服務等投訴也開始增多。不過當時針對不良銷售手法的政策較零碎,只能靠消費者委員會與個別業界達成協議,鼓勵他們自律規管,但往往成效不彰。

消委會於2008年發表報告,建議制訂綜合法例,管制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在2010年5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期間提到強制冷靜期是未來其中一個修例方向,並向公眾諮詢。

諮詢報告於2011年初出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報告內「建議貨品及/或服務提供的消費合約如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則須包括七天冷靜期條款」,即行業不限,以合約期為限。不過該建議後來遭到商界強烈反彈,商會紛紛表示法例會導致成本增加、結業風潮云云,最終政府在2012年2月刊憲的法案,已抽起冷靜期的建議。

於是老問題一直存在,近年有關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沒完沒了,手段亦日益令人髮指,如扣起事主的信用卡身份證、派職員車輪式疲勞轟炸、用武力禁止其離開、押受害人向財務公司借貸等。基於現存法例的不足,即使發生這些事件,消費者往往申訴無門,即使向消委會投訴,如果涉事商戶拒絕配合調查和退款,消委會亦無可奈何,最多能點名譴責。但點名譴責作用只在一時,商戶只需換個牌頭,又可繼續經營。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曾多次促請港府盡快就冷靜期立法,以監管健身及美容業的不良銷售手法。(資料圖片)

現方案屬「超級讓步」版

消委會於去年4月發表冷靜期研究報告,建議涵蓋500元以上及6個月以上合約,適用範圍包括美容、健身、時光共享、遙距及非應邀合約。這繼續引來業界反彈,不滿「被標籤為奸商」、冷靜期會引來「顧客玩嘢」云云。

最後,政府於今年1月推出的冷靜期諮詢,內容只包含美容及健身兩個行業。政府建議的細節也被批軟弱無力,例如預繳3,000元或以上的合約才在規管範圍,金額被指門檻過高,亦給予空間不良商人分拆合約規避的空間;另外諮詢文件建議,美容範疇當中只提供美甲、按摩、改善脫髮的服務,以及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的健身服務都可獲得豁免,自削規管範圍,也隨時自製漏洞。

諮詢期已於上月完結,正等待政府整合意見並拿上立法會。但觀乎政府過去十年對商界的和稀泥態度,大家都很難期望政府會在刊憲的法案中,擴大原先的規管範圍。反而,市民更怕的是政府又因為「意見紛紜」、「沒有共識」而一縮再縮,甚至拖到不了了之。

不止冷靜期,政府過往處理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法例時,面對既得利益者反對,最終都是讓步或拖拉收場。單論美容行業,美容療程導致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2012年DR美容導致1死3傷的事故引起社會關注,政府事後嘗試加強美容療程監管。但多年來,美容業界與醫學界吵來吵去,政府兩邊都不敢開罪,結果到今日都沒有具體措施出台。

針對美容、健身業的不良銷售手法投訴經常出現。(資料圖片)

一個業界都擺不平 如何服眾?

其實某程度上,商界自身也受這些不良銷售手法影響,因為業界聲譽受損,市民深怕被「劫」,很可能直接拒絕光顧,倒頭來還是影響生意,變成劣幣驅逐良幣。市民並非刻意針對商界,但既然靠業界自律成效不彰,就必須用強制措施禁止,揪出害群之馬,要是為了一己私利反對管制,那就等同縱容。

利用欺騙、威嚇手段引人簽高額合約,足以毀人一生,一宗都嫌多,任何政府都不應該容許這種事件發生。但政府多年來未能因應強烈的公眾訴求,大刀闊斧嚴打這些行為,似乎並未將公眾利益放在首位。

或許再進一步想:當政府連一個美容業界都無法擺平,我們又怎能期望這些官員,帶領市民走出地產霸權、醫療霸權,以至處理其他涉及民生利益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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