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彈 官籲勿受社會事件感受影響 陪審團首日未有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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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男廁及羅湖火車站月台於2020年先後發生爆炸,8名男女事後被捕,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罪行,另一人則被控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審訊時,控方指多名被告除了涉及該兩次爆炸事件,他們亦計劃於同年3月在悼念科大生周梓樂的活動中,放置炸彈,但行動前被捕。案件今(1日)踏入160天審訊,由7男2女組成的陪審團開始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

法官陳仲衡今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只可以考慮法庭內的證據,不要考慮在法庭以外聽到或看到的傳媒報道或討論。法官亦提醒陪審團,不要因他們對2019、2020年社會事件的個人感受,影響裁決,強調他們要客觀分析,作出裁定。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6個多小時至傍晚7時許仍未有裁決,陳官押後至明天繼續商議。此外,陪審團要求聽取部份語音訊息和審訊時的部份錄音等,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表示明天會作出安排。

8名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

第五被告楊怡斯。(鄭子峰攝)
第六被告張琸淇。(鄭子峰攝)
第八被告周皓文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並不涉串謀的罪名。(資料圖片)

首7被告涉串謀放爆炸品

首7被告被控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此外,他們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

次被告及第八被告另涉兩項罪名

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向偵緝警員11632虛假地表示,他的住址是香港西營盤梅芳街24號某室。

至於第八被告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指他於2020年3月7日,在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涉及兩次實體爆炸事件

控方案情指,2020年1月28日及2月2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站月台,先後發現兩次爆炸事件,兩次均沒有人受傷,並有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telegram群組承認責任,並有提過想要政府封關。警方事後鎖定部份疑與兩次爆炸事件有關的人士,並進行觀視,更懷疑他們策劃在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會上,於一個假石碑內放置更大型的爆炸品。警方於同年3月7日晚採取行動拘捕多人,最後8日並無爆炸事件發生。警方最後起訴這8名被告上述罪名。

3名原獲保釋的被告被取消擔保

第五被告楊怡斯、第六被告張琸淇和第八被告周皓文原獲保釋,法官在陪審團退庭後,取消了他們的保釋,直至陪審團作出裁決為止。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