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推「預設默許」新例 生前不反對 死後直接捐贈器官

撰文:陳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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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器官捐贈率向來偏低,按衛生署統計,截至2016年底,有約24萬人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表明願意捐贈器官,佔全港人口約3.2%。本地處理器官捐贈的做法,法律上大抵基於「明確同意」(explicit consent)原則,醫院只能按有意捐贈器官者的意願,才可將遺體的器官,用作活體移植。
法國於今年1月1日生效的器官捐贈法,跟香港做法明顯不同,對比在於當地通過以「預設默許」(presumed consent)為處理器官捐獻的原則,意即法律假設生前無表明反對的人,死後都願意捐贈器官。

   法國驚慄宣傳片 鼓勵年輕人接受器官捐贈

法國當局理解新器官捐贈法,國民未必接受。去年推廣器官捐贈運動,包括由政府拍攝短片《Déjà-vu2》。短片採驚慄風格,歷時1分30秒,講述一個年輕女子,在幽暗的森林離奇遭人謀殺。片末女子自白,講述自己死亡並非全無意義,器官可以捐贈予有需要的人。

   反對者生前須於「拒絕名冊」登記

法國器官捐贈新法生效,包羅全國國民,即使死者家人反對捐出器官,亦不能阻止醫院採用遺體器官,唯一豁免的方法,就是國民生前向當局表明不同意身後捐贈器官。法國器官捐贈新法通過前,縱使國民生前明確表示希望死後捐贈器官,醫生徵求家人同意時,大約有三分一個案的親屬會反對,死者的意願不能執行。

國民若不同意捐贈器官,必須在「拒絕名冊」(Refusal Register)登記,目前已有約15萬人簽署。當局稱會確保登記程序簡便,目前只是接受郵寄確認,未來推行網上登記。

國民如要表態拒捐器官,可留下親筆簽署的聲明文件予直系親屬,或口頭向親屬表達拒絕捐贈,在聲明者死後,由家屬向醫生出示拒捐聲明。

新法推行引起當地民眾討論:有人認為政府推器官移植新法,法律意識上強制要人服從捐獻器官,做法有侵害人權之嫌;另有人認為採「預設默許」,可以大大提高器官移植率,救回更多人的性命。

待移植的器官,須存放於攝氏4度的低溫環境內。(網上圖片)

   「法式」器官移植怎處理?

法國當局在新法實施前,已向國民廣加宣傳,闡明「預設默許」下,醫護人員的處理手法。若有人病故,當局會發出死亡證,醫護人員即盡可能保存死者的器官和組織。另一邊廂,醫院協調小組會查證「拒絕名冊」,知悉究竟死者生前有否登記反對器官捐贈。如果死者並無登記,醫護人員會再問清楚家屬,死者有否遺下反對聲明。如無反對,醫院會繼續做實驗測試和器官造影,評估器官和組織的狀況,如果器官良好,醫院會聯絡合適的病人,設法移植器官。

屍體和活體提取器官的方法無大分別。器官會存於攝氏4度低溫的冷凍環境存放,組織則會保存於醫院庫內。法國的器官移植手術,最多要動用8個醫護人員,歷時約12小時。

歐洲其他國家,如西班牙和比利時,將跟從法國採取「預設默許」的制度,從而提高器官移植率。歐洲國家當中,英國人捐贈比率較低,約為62%。英國國民保健署(NHS)指,當地的非裔和華裔家庭願意捐出死者器官比例較低。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