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3被告被充公67.4萬眾籌所得 官指款項屬恐怖分子財產
由激進示威者組成的「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在鬧市放炸彈及向警員開槍,幸而行動被及時制止而沒有發生。律政司日前申請充公案中其中3名被告67.4萬元眾籌款項,獲高等法院法官批准。法官張慧玲今(21日)下判辭解釋,指兩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屬《反恐條例》的「恐怖分子」,而曾涉嫌曾助他們眾籌的女被告劉佩凝,則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該些款項屬「恐怖分子財產」,因此批准申請。
原告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黃振強、吳智鴻和劉佩凝。 律政司是次申請充公三人在案中涉及約64.7萬元眾籌款項,包括黃戶口的7.9萬,吳戶口的1.5萬及近4.3萬現金,及劉戶口的53.68萬。
3名被告兩認罪1脫罪
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他曾出庭指證其涉案隊員,被判囚13年半;吳智鴻是無名激進小隊的隊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被判囚23年10個月。案中唯一女被告劉佩凝,經審訊後被裁定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不成立。
官指吳是12.8計劃的主腦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引述律政司的陳詞,指黃涉及「屠龍」的恐怖主義行為,以圖對公眾秩序構成風險。而屬於無名小隊領袖的吳,則是涉案「12.8計劃」的主腦。律政司形容,「12.8計劃」已超越一般示威,而是串謀對警員使用嚴重暴力,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劉雖然罪名不成立但積極參與眾籌
此外,劉雖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訊息顯示劉是「屠龍」成員,而且積極參與眾籌,以確保「屠龍」有足夠資金進行恐怖主義行為,和涉案「12.8計劃」。
律政司指黃與劉的戶口交易次數極多
律政司續指,在2019年11月6日至12月9日期間,劉多個戶口的淨存入款項為105萬多元。劉於2019年11月只收取2912元的薪金,至於黃在該段時期未有收取薪金。惟兩人的戶口涉案時轉帳交易次數極多,屬不尋常,律政司認為是眾籌款項。
吳以自己的經濟資源協助恐怖主義行為
至於吳智鴻,律政司指證據顯示吳向黃提供資金,以購買武器和資助在台灣軍訓。此外,警方在吳的住所檢獲大量槍械和彈藥,和在華仁書院檢取10公斤炸藥,可以推論吳以自己的經濟資源,資助和協助恐怖主義行為。
官接納款項是恐怖分子財產
法官認為,案中有壓倒性證據支持律政司的申請,同意律政司所指,認為黃振強和吳智鴻屬《反恐條例》的「恐怖分子」,劉屬條例下的「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涉案款項則是「恐怖分子財產」,有意用作資助或協助恐怖主義行為。法官因此批准律政司的申請,頒令充公涉款67.4萬元。
案件編號:HCMP 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