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工廈單位藏煙霧餅等物品 1人並有港獨字句家書 囚16至38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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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在沙田工廈搬運行山杖、球棒和煙霧餅時遇警截查,並發現他們租用了兩個工廈單位藏放玻璃樽、乙醇和麵粉等汽油彈原料,其中一人家中更被發現持有鼓吹港獨的「家書」。4男早前分別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4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指涉案倉庫單位搜出的物品為數不少,儼如武器庫,並有棒球棍及行山杖等物品,一旦落入暴徒手中,或會造成致命傷害,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判監16至38個月。

一單位內有24行山杖及10枝棒球棍

4名被告:林冠亨(32歲,廟宇職員)、談兆衡 (27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 (34歲,商人)和吳敬賢 (34歲,售貨員),承認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棒球棍。

四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6至38個月。

另一單位有煙霧餅及爆炸品

林及張另承認於同日在沙田金豪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某室,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及管有3罐噴漆,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張另承認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2樓某室管有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指物品顯然非自用

法官判刑時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期間,和平理性的示威遭激進暴力分子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不少被檢獲的武器都具攻擊性和防護性,亦有汽油彈的材料,顯然不只是自用,並可提供給暴徒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

單位亦有港獨口號衣物

警方亦在單位搜出印有港獨口號的衣物,法官認為當時香港國安法未實施,不會將列作加刑因素。考慮各人罪責,只涉管有攻擊性武器1罪的談及吳監禁16個月,承認3罪的林入獄28個月,被控4罪的吳則囚38個月。

警方查爆竊案遇見4被告

案情指,警方當日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爆竊案,期間看到4名被告運載多個尼龍袋、紙皮箱,截查後發現內有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及大量防護裝備。張其後被搜出大廈某室的鎖匙,警方在該單位發現1個載有550毫升易燃混合物的玻璃樽、7個樽內含乙醇、糖、麵粉、橡筋及毛巾等,另找到兩份租約,顯示張租用金豪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某室。

吳家中搜出家書提及港獨

警方翌日搜查金豪工業大廈單位,發現內有11個煙霧餅、23個自製盾牌、3罐噴漆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4名被告曾在案發當日多次出入2棟涉案工廈。此外,警方亦在吳的家中發現一封由他署名的「家書」,內容提及「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不割席」等。

案件編號:DCCC 2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