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侵案改口供 上訴庭指原判未反映駭人程度 父加監至9年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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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機被指強姦及非禮女兒後,趁家人探監時指示他們干擾女兒作供。他在強姦案脫罪,其後和母親及胞弟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原被判囚4年9月至6年半。上訴庭早前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把3人加監至6年至9年半。上訴庭今(27日)頒判辭解釋理據,指巴士司機一手策劃本案,他若在強姦案罪成,可被判長期監禁,最終因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而流產。上訴庭強調,此類案件必須嚴懲,原審法官指本案「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但在量刑基準沒有充分反映。

3名被告被加監至6到9年半

涉及是次上訴的3名被告為:女事主X的父親、祖母及叔父。X父原審時被囚6年半,另外兩名被告則被判囚4年9個月,經上訴庭加刑後,X父改囚9年半,祖母及叔父則加監至6年。

巴士司機與其母親及弟弟叫女人勿指控他強姦,上訴庭指案情嚴重,巴士司機與母及弟全被加刑。

X父若強姦罪成可囚10至12年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X父原本在強姦案被控多項罪行,涉多項加刑因素,若罪成可被判囚10至12年。他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無疑是策劃人和始作俑者,也是最後受益人。他有計劃並持續犯案,最終令X在強姦案中推翻指控。

向年幼受害人施壓情節尤為嚴重

此外,上訴庭法官認為向年幼受害人施壓,令她在庭上推翻證供,對其價值觀有深遠影響,情節尤為嚴重。惟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量刑基準卻沒有充分反映。

羈押期間犯案如擔保期間再犯事

此外,原審法官考慮X父在強姦案的460天羈押後,在總刑期作出扣減。上訴庭法官指此做法犯上原則性的錯誤,並指X父在羈押期間干犯妨礙司法公正案,如擔保期間再干犯其他罪行,屬加刑因素。

錯誤親情不構成減刑理由

就原審法官判處X的祖母及叔父時,指他們可能是基於對X父的錯誤親情導向。惟上訴庭法官反指,錯誤親情導向不構成任何減輕罪責的理由。同時,親人避過牢獄之苦,X的祖母及叔父未必有經濟上的得益,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無形私人得益。上訴庭法官因此調高量刑基準,同時因是次為刑期覆核而酌情減刑。

叔父對兄長亦抱有懷疑

此外,三名被告亦就定罪提上訴,早前已遭駁回。上訴庭今在判辭,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公平、公正和中立的指引,沒有辯方所指的司法不公,強調三名被告的定罪穩妥。此外,X叔父在早前上訴指,X叔父可能相信X父清白,惟上訴庭法官反駁,根據探監時的對話,X叔父對X父自圓其說抱有懷疑,甚至質疑為何X父的精液出現在X的上陰。

案件編號:CACC193、CAAR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