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戶口清洗約$6000萬黑錢 40歲男涉情緣及投資騙案被判囚40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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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40歲的男子,以其戶口清洗共5,700萬港元及31萬美金(折合約240.5萬港元),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他今日(29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40個月。
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該名被告人被加重33%的刑期,由原本被判監30個月加刑至40個月。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囚40個月。

案情指,警方於2021年下旬接獲8名市民報案,分別涉及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報案人被要求將大量金錢轉賬到指定銀行賬戶,騙徒在收取金錢後便失去聯絡。受害人共損失多過460萬元。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1年拘捕9男5女(23至56歲)。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2023年下旬以「洗黑錢」罪起訴其中8名被捕人,他們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警方指,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99名人因「洗黑錢」罪行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不等。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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