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多男 事主C被摸仍上堂 跟被告有演出機會

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多男 事主C被摸仍上堂 跟被告有演出機會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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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涉藉歌唱課堂非禮多名男子案,事主C今(7日)出庭作供,案情指被告曾以「音頻治療」為由,要C脫衣服,並摸及拍其下體。辯方盤問C時,指C在事發後仍繼續上被告的課,亦沒有抗拒被告的身體接觸,C承認被告可為他帶來更多演出機會,又指被告曾讚他比其他學生有資質,故讓他繼續隨他練習,他覺得被告是其啟蒙老師,相信可有更多出頭機會。至於身體接觸,C稱可接受如搭膊頭及握手等,但觸及私處則不能接受。

被告林俊一(38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19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被告林俊一。(被告facebook截圖)
被告林俊一。(被告facebook截圖)

C曾遭被告摸及拍攝下體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在2021年3月1日,被告以「音頻治療」為由,聲稱此治療可能對C的發聲有幫助,在C同意後,指示他脫去衣服,摸及拍攝其陰莖並說:「你嘅啫啫仔好得意。」

辯方指被告與C曾不同表演

事主C今(7日)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出,在案發後3日,C已經與被告一起演出,其後更有一起上船表演。辯方呈上二人的合照指出,C的左手甚至貼著被告的頸部,亦面帶笑容。辯方質疑,C在案發後仍沒有抗拒與被告的身體接觸,C解釋,他可接受如搭膊頭及握手等身體接觸,惟觸及私處則不能接受。

覺被告是啟蒙老師

C續指出,案發後仍有報讀被告課堂,是因為已經付款,不想浪費金錢,其次被告可為他帶來演出機會,而且被告認為他比其他學生有資質,讓C繼續跟隨他練習,令他覺得被告是其啟蒙老師,跟著被告學習唱歌可有更多的學習及出頭機會。

被告體諒不能每月付學費

辯方質疑,C非一次過付款,故不存在因已交學費而需要「焗上堂」的說法。C解釋,因為他非每月定期付款,而是有錢時才能支付學費,被告亦體諒他無法每月繳費,他早前一次過支付了約3000元的學費,被告則會按堂數扣除。

沒要求要做甚麼才有演出機會

C亦同意,被告從來沒有要求他要做甚麼,才能擁有更多的演出機會,亦沒有要求C要進行音頻治療。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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