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台教授作專家證人被拒 法官指證供與爭議無關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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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庭前拒納鄒申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何明修作供,今(4日)頒判辭解釋理據。判辭指,何不是中國憲法或法律專家,其報告沒就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任何論述,隻字未提支聯會及其成員歷年來宣揚的理念會對其他人構成甚麼影響等。判辭指,何擬作的證供既與本案的爭議無關,因此拒絕鄒的申請。

判辭指,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專家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相關性」和「可接納性」,專家意見必須與案件的爭議相關,證人在其領域中具有足夠的資格或專業能力,專家擬給予的證供屬於法庭需要專家協助的範疇。

判辭總括本案6項爭議:

1)在案發期間的香港背景和社會情況下,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具體含意和真正目的為何

2)控罪日子內在香港生活的人會如何理解上述綱領

3)綱領是否違反在2018年修訂後的國家憲法

4)如是,綱領能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5)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言行是否構成煽惑

6)是否懷有足以構成「煽惑罪」所須的造意

法官指教授報告就「民主」及「一黨專政」所給予的定義 非國家憲法和法律上的定義

法官指初步看來,鄒及支聯會成員作為「局內人」,理應比他人更了解該會的綱領。至於「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否違反修訂後的國家憲法以及是否構成其他非法手段,乃法律議題,須由法庭裁斷。第2、5、6點一般人可以基於證據,憑常識和常理作出適當的推論和判斷,毋需專家協助。

判辭提到,控方的證據幾乎全部來自各被告在公開場合或接受訪問時的發言。何明修應鄒的指示,在其報告就5項議題提供獨立意見,包括「民主」的定義為何?民主與一黨專政的關係為何?「極權主義」的定義為何?與「威權」、「專政」等概念的關係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符合「民主」或「極權」的定義嗎?在全世界的民主運動中有否提出類似「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其含意為何?民主化是否必然要透過非法手段去完成?民主化對原有執政黨的影響?

法官認為就相關性而言,何沒有回應本案爭議點,例如何就「民主」、「威權」、「專政」、「極權」及「一黨專政」所給予的定義,是社會學和政治上的定義,並非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上的定義,何亦未有說明定義與支聯會的綱領有何關係。

報告沒有提及本案控罪 也沒有提及支聯會的源起和綱領

法官續指,雖然何列舉了南非、南韓、西班牙、前蘇聯及東歐國家的民主化運動例子,但這些國家的法律框架和具體民情與香港的情況截然不同,對本案並沒有參考價值。

此外,何沒有提及本案的控罪、國家憲法的相關條文和控方的開案陳詞,完全沒有提及他曾閱讀過以上文件,報告也沒有提及支聯會的源起和綱領、歷年來舉辦過的活動、《國安法》立法前香港社會面對的動盪,以及2018年國家修憲之後的香港社會狀況和政治制度。最後,何亦隻字未提支聯會及其成員歷年來宣揚的理念是否會對其他人構成甚麼影響。簡而言之,報告對本案重要的事情沒有任何著墨。

另外在控罪相關時期香港的社會情況和語境下,一般香港人會如何理解「結束一黨專政」不屬於法庭需要專家協助的範疇。

指教授擬作的證供與本案的爭議無關 法庭不會評論其報告内容的可靠性

就何的專家資格的爭議,判辭指法庭尊重何教授作為政治學者的學術地位,惟同時指出何不是中國憲法或法律專家,其報告也沒就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任何論述,因此其專長無助法庭處理本案議題。

至於控方質疑何的中立性,法官認為即使何曾經對中國共產黨發表過一些激烈的批評,但不足以顯示他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另一方面,由於何擬作的證供既與本案的爭議無關,法庭不需要亦不會就其報告内容的可靠性作任何評論。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