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信司法抄襲|從調職到提早退休 法官問責尚待機制?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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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司法抄襲不可接受,本案上訴得直。」高等法院上訴庭7月15日就一宗案件頒令發還重審。「我們深明只有在別無他法彰顯公義時,重審才是最後辦法,因其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資源,本質上並不理想。」法律界很快注意到,涉及司法抄襲的又一次是法官陳嘉信,傳媒隨即廣泛報道,坊間無不詫異。

司法機構原本指出,已於去年調整陳嘉信的司法工作,讓他主要負責審理毋須撰寫判辭的刑事案件,以避免大篇幅司法抄襲;因應陳嘉信再次涉及大篇幅司法抄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再次嚴肅訓誡,並要求他接受培訓。及至7月27日,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公布,陳嘉信在其要求下將於7月31日提早退休。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廖雁雄攝/資料圖片)
這些情況不但影響有關訴訟各方的權益,亦不必要地耗費上訴法庭的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事件已削弱公眾對陳法官繼續妥善履行司法職責能力的信心。本人經過審慎考慮後,認為有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和法官獨立及專業地履行司法職責的信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從個別案件到體制信心

正如從張舉能的聲明所見,陳嘉信一而再、再而三地司法抄襲,造成的問題可以分為四個層次。即使偶一為之,司法抄襲已經可能令到敗訴方感到不公,上訴庭要對比謄本、檢視原訟的審訊過程等,因而「影響有關訴訟各方的權益」以及「不必要地耗費上訴法庭的司法資源」;如果是三番兩次,公眾不但會懷疑陳官履行職責的能力,甚至動搖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亦即上升至體制層面、關乎司法獨立的問題。

高等法院。(黃浩謙攝/資料圖片)

香港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任期受保障,直至退休年齡為止,以使他們不受壓力或干涉,公平、公正地依法作出審判。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法官離任以後,一般不可以再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的身分執業,所以「一入官門」通常都任職至退休。銅幣的另一面是免職門檻相當之高,根據《基本法》第89條,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建議予以免職。相比之下,區域法院以下級別的司法人員(例如裁判官、土地審裁處成員等)若然「無能力執行其職責或行為不當」,按照法例第433章《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除了免職之外,還可以強制退休、降級、停止或延遲增薪、譴責或嚴厲譴責。

《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的處分機制不涵蓋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但法官的不當行為通常又未嚴重到適用《基本法》第89條的免職情況,司法機構因而有時透過調整工作安排,避免涉及爭議的法官處理部分案件。2020年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刑理由書引起爭議,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暫時不再讓他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陳嘉信自2023年起多次被上訴庭以司法抄襲為由推翻原審裁決,司法機構亦因而安排他主要負責處理量刑工作。惟做法始終為權宜之計,正如曾任立法會議員、本身為執事律師的江玉歡質疑,陳嘉信的工作安排未必對其他法官公平,予人做得不好可以減省工作之感。

制裁機制「不宜一概而論」

問題不是未曾提出。早於2014年檢討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機制之時,廖長江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可以針對失職或行為不檢的法官,引入免職以外的不同程度制裁。司法機構當時表示,研究包括在調查工作完成後可能採取的跟進行動。惟2016年完成檢討,司法機構對於「針對法官的投訴若經調查後,證實有關法官的行為不當,會否考慮對他們施加免職以外的不同程度制裁」,給出的答案只是「需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不宜一概而論」。

根據過往經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領導所採取的跟進行動,通常是向有關法官或司法人員給予意見及忠告,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此等意見亦會予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在某些罕有的情況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會選擇指責有關法官或司法人員,以及警告該法官或司法人員日後切勿重複相同的不當行為。
《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機制檢討:檢討報告》

根據《檢討報告》,司法機構設立了「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協助處理瑣屑無聊和無理的投訴、保存檔案紀錄等,並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領導的指示下,草擬報告和向投訴人發出回覆。2019年後,由於投訴個案顯著增加,司法機構擬引入兩層架構,首先由專責的法官小組調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個案,再由法官及社會人士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意見,重要的調查結果及理由公開給公眾查閱。

法官陳嘉信本周初再被上訴庭批抄襲不理想,但未成上訴得直的理由。(資料圖片)

目前司法機構網頁所示十宗個案,大部分涉及社會衝突。八宗投訴裁判官(或署理主任裁判官),一宗涉及區域法院法官,一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後者正是陳嘉信。他在2023年被投訴在一宗民事訴訟中,判辭大篇幅抄襲原告陳詞。跟其他九宗個案,這宗投訴同樣被裁定不成立,因此亦不涉及處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去年作出決定時,只提醒法官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在判詞中大篇幅抄襲訴訟各方陳詞的做法,並提出向法官提供撰寫判詞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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