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涉理大爬水渠案 原審官准控方中途加控屬錯誤 鄭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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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被指於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期間,被發現爬出可通往理大的水渠,他原與數名涉準備「家長車」人士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惟審訊途中,控方舉證完畢與原審法官討論後,突加控鄭暴動罪,最後鄭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月。鄭認為中途加控罪不公,提出上訴。上訴庭今(5日)下裁決,形容控方加控罪後,成了「全方位無死角」控罪書,令鄭「兩面包抄」,無法作出辯解,存在不公,裁定原審法官批准加控的決定錯誤,裁定鄭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鄭錦滿在裁決後於社交媒體發帖文稱:「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鄭錦滿就被裁定暴動罪成提上訴獲判得直,獲撤銷罪名及判刑。(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期間,有留守理大的示威者疑嘗試經水渠逃離校園。(Adnan Abidi / 路透社)

鄭被裁定暴動罪成囚3年8月

上訴人鄭錦滿原與另4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控方審訊期間,加控鄭暴動罪,鄭最終亦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個月。

同案另4被告上訴被駁回

同案另4人:何志豪、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涉為示威者準備「家長車」,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各被判入獄12至13個月,他們亦有提出上訴,但全被駁回。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庭上讀出裁決時,沒有上訴人到庭聆聽。

鄭指控方完成舉證後加控罪不公

鄭錦滿在上訴時質疑,他原審時原本只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完成舉證後才加控他暴動罪。鄭認為加控並非單純技術性,對他構成不公,即使容許鄭在原審時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

原審法官鄭念慈(圖),審訊時批控方中途加控罪,被上訴庭指做法錯誤。(資料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鄭官批准控方中途加控罪,成了「全方位無死角」控罪書,構成不公。(資料圖片)

原審官鄭念慈曾對案情提出質疑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根據控方的開案陳詞,表面看來是指控鄭接應參與暴動,並從理大逃走來的人。控方舉證完畢,原審法官鄭念慈(下稱:原審法官)提出疑問,稱只有鄭走出,而沒有他進入渠口的證據,這證據或可推論鄭是從理大逃出,是參與暴動的人,但質疑參與暴動的人,若只是接受他人協助,離開渠口,怎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與原審法官討論此議題後,申請新增暴動罪,獲原審法官批准。

控方修訂後成全方位無死角控罪書

彭官認為,控方的申請非單純技術性。鄭原本被指控為接應人員,頓時變成參與暴動,並從理大逃離的人。同時,控方沒有撤回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可以裁定鄭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或接受其他人接應逃離理大時,妨礙司法公正,或同時裁定兩罪都成立。

原審法官曾指鄭可以重召證人

就原審法官指鄭可以在加控後,重召控方證人,上訴庭法官認為鄭已承認爬出渠口,並順著同一方向完成盤問,質疑他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

指原審法官容許加控屬犯錯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容許控方加控屬犯錯,令鄭被兩面包抄,無法全身而退,對鄭構成不公。上訢庭法官因此裁定鄭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案件編號:CACC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