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工程嚴重延誤 協助招標工程師被裁專業失當 提上訴被駁回
旺角國榮大樓的業主立案法團於2012年,聘用一間建築師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顧問,協助大廈就維修工程招標,和負責相關監管工作。法團其後聘用一間工程公司,進行維修工程和消防工程。惟該些工程嚴重延誤,建築師有限公司更涉在工程未完工時,簽發完工證明。法團最後終止和工程公司的合約,其後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
管理局的研訊委員會則裁定,建築師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總經理、註冊建築師劉錦勝專業失當,判除牌6個月但緩刑1年。劉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裁定研訊委員會大部份裁定成立,認同劉屬專業失當,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為註冊建築師劉錦勝,答辯人為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的研訊委員會。
劉的公司2012年為國榮大廈任工程顧問
判辭透露,劉錦勝為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的創辦人、股東和董事總經理。於2012年7月,旺角國榮大樓的業主立案法團聘請裕基為維修工程顧問,讓大廈參與市建局的「樓宇更新大行動」維修工程。裕基提供的服務包括初步設計、準備招標的文件和合約等。此外,裕基亦需協助法團取得市建局的津貼。
法團聘用瑋業作承建商
法團經招標後,於2014年7月聘用瑋業發展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的承建商。雙方簽訂維修工程和消防工程兩份合約,分別價值189.9萬和74.8萬。兩份合約均於同年7月24日開始,合約期分別為120天和14個月。
工程逾期完工被扣減資助近97萬
惟該些工程最終嚴重延誤。就維修工程,市建局於2016年1月催促法團,就津貼的最後一期款項遞交所需文件,當時維修工程仍未完工。惟在此情況下,裕基仍簽發證明,指維修工程已於2015年中完工。此外,由於裕基未有遞交全部所需文件,市建局從可以批出的資助中,扣減96.9萬元。至於消防工程,法團和瑋業未能就消防水缸的位置達共識,該工程在約4年時間都未有施工。裕基於2018年4月根據法團指示,終止該兩份合約。
劉被裁定專業失當被判除牌半年緩刑1年
法團的代表於2020年2月,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劉錦勝。而研訊委員會則裁定多項投訴成立,包括監管不足、提交錯誤資料等,認為劉屬專業失當或有疏忽行為。研訊委員會並頒令,管理局主席向劉作出口頭訓誡,同時判劉除牌6個月,但緩刑一年。
劉上訴稱擔任測量諮詢不涉項目運作
劉的代表大律師於上訴時提出多項理據,包括裕基並非提供建築諮詢服務,實際上是擔任大廈測量諮詢的角色。同時,研訊委員會錯誤裁定,劉為涉案項目的註冊建築師,強調劉不直接參與項目的運作,項目是由公司的項目董事、經理和其他員工執行。
上訴庭認為劉有監管責任
惟上訴庭指,無論是裕基或劉,他們提供的都是一般的建築諮詢服務。同時,劉完全理解涉案項目。他不但負責簽署維修工程顧問合約,亦簽署其他證明書和報告等。劉在證明書和報告等簽名時,都列明他是「註冊建築師」。劉以註冊建築師的身份,有責任監管裕基的業務和涉案項目,而研訊委員會有權拒接納劉的說法,並裁定他未能履行其責任。
委員會在部份投訴未考慮分析報告
此外,法團投訴招標時,劉建議的工程公司讓法團進行面試,該些公司的投標價較法團的預算為高。研訊委員會認為,劉沒有恰當考慮業主的利益。上訴庭則認為,研訊委員會似乎未有考慮分析報告,認為該裁定並不成立。
劉未盡責但非令法團未取得全數資助的原因
聆訊委員會亦裁定,劉監管時沒有盡責,未有發現部份工程的缺失,令法團未能取得全數市建局的資助。上訴庭同意劉監管時沒有盡責,但認為未能證明此舉,令法團未能取得全數資助,並指根據市建局的文件,該大廈的個別業主已達到其資助的上限。
裁定劉專業失當並無不當
上訴庭認同研訊委員會的裁定,劉屬專業失當或有疏忽行為,同時判他除牌但同時可以緩刑,亦不屬過重。上訴庭因此駁回劉的上訴,並頒令劉需支付研訊委員會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108/2024